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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220220001
  • 文  号: 增府办规〔2022〕1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1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1月1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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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办规〔2022〕1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版)

  为加快增城影视产业发展,增强增城区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支持广东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影视产业发展动能,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导向性,提升资助力度和覆盖面,促进我区影视产业全产业链升级发展,遵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对《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增府办规〔2019〕4号)进行修订,提出如下规定。

  一、目的意义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推动影视产业发展,提升增城影视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增城影视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资金渠道

  设立增城影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影视产业发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资金总额等因素,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三、鼓励产业投资

  (一)鼓励企业投资。对在增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影视产业发展要求的影视企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建筑工程类(含摄影棚)投资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影视特效、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等投资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二)鼓励开展影视制作。对在增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电影制作企业,从业人员达3人以上,从开展影视制作经营活动之年起,给予3年办公场地的租金资助,资助标准参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从业人员3至5人的,资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从业人员6至8人的,资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资助面积最高不超过700平方米。补助时间从企业实际缴纳租金的次月或从达到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次月起算,享受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三)鼓励发展影视产业园区。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有产业载体或保护性开发旧工业区、旧厂房、旧民居等建设影视产业园区,并对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对园区运营方,根据入园影视企业数量给予奖励。入园影视企业达3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入园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入园影视企业达8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入园影视企业达150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鼓励社会力量承办重大影视学术性研讨会或论坛等活动。经向增城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企业或社会组织在增城区承办大型影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优秀影片交流等影视交流活动,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省级部委厅(局)、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五)鼓励举办电影首映式。在增城区举办院线电影全国首轮首映仪式,给予活动举办方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影院发展。对纳入增城区“四上”统计数据库的影院,根据上一年度票房收入,对排名前五的影院进行奖励。排名第一的影院奖励15万元;排名第二、第三的影院奖励10万元;排名第四、第五的影院奖励5万元。票房统计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四、鼓励影视取景拍摄

  (一)支持影视拍摄基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地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和后期制作基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对影视拍摄基地为剧组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分别予以第一年度60%、第二年度50%、第三年度40%的仓储成本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方米。

  (二)鼓励影视企业在增城区取景拍摄和制作。已在广东省完成备案、立项手续的影视作品,正面展现增城城市形象镜头5次以上、每次展现时间超过5秒,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增城区企事业单位及拍摄取景点名称,并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对在增城区产生的并通过增城区税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租、租赁设备和服装道具、置景、聘请群众演员、后期制作等费用,给予影视作品出品方30%的资助。

  (三)支持影视取景地资源库建设。辖区内公共资源(除保密和特殊领域外)免费向剧组开放,鼓励各企业、酒店、村庄、社区等场所向剧组开放。当年服务增城影视公司、影视作品项目的影视取景地、配套企业、酒店、村庄、社区、产权所有人,可申请参与影视取景服务单位奖励的竞争性评选,每年根据服务业绩和综合评价评选出不超过5个优秀影视取景服务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扶持优秀影视作品

  (一)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在增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视企业创作影视剧本,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给予编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500万元以上,或在央视各频道(一套至十七套)、广东卫视、湖南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北京卫视首播的,给予编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国内外知名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哔哩哔哩、Netflix)上线的,根据作品的排名,给予编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影视剧本获得夏衍杯优秀电影剧本,给予编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在此基础上,剧本反映增城题材且在增城拍摄制作的,再额外增加30%的奖励金额。

  已获较低奖励,又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鼓励影视作品生产播映。

  1.影视企业出品的动画片在央视十四套首播的,按每分钟3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在知名上星卡通频道(金鹰卡通、哈哈炫动卡通、卡酷少儿、嘉佳卡通频道)首播的,按每分钟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获得“五个一工程奖”、金龙奖、金猴奖、白玉兰奖动画单元、中国电视金鹰奖电视动画片类主要奖项的,每部再奖励50万元,获得主要奖项提名的奖励30万元,同一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影视企业出品的电视剧(20集以上)在央视(一套或八套),或在广东卫视、湖南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北京卫视,或在其他省级卫视黄金时段(17:30—19:30)首播的,分别按每集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在央视(一套或八套),或在广东卫视、湖南卫视、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北京卫视,或在其他省级卫视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分别按每集5万元、2.5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每部再奖励50万元,获得主要奖项提名的奖励30万元,同一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3.影视企业出品的电影(单部85分钟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映或在央视六套首播的,按每部50万元给予补助。对票房突出的作品,在全国院线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15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20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奖励300万元。获得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像奖、金马奖主要奖项的,每部再奖励50万元,获得主要奖项提名的奖励30万元,同一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4.影视企业出品的网络影视作品(网络大电影及分账网络剧)在国内外知名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哔哩哔哩、Netflix)上首次刊播(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超过200万元的,给予2%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20集以上的网络剧(版权剧、自制剧),按每集2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影视企业出品的纪录片在增城区报备,并在央视一套、九套、省级卫视首播的,总时长60分钟以上的(含60分钟),最高奖励50万元。

  影视企业出品的影视作品是指企业在增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作品的第一出品方或立项备案单位,并且作品在广东立项;针对非增城区企业立项备案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增城区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如增城影视企业投资比例占50%(含)以上,则按照以上标准减半给予增城区出品企业奖励。

  六、鼓励人才引进

  (一)支持引进影视专业人才。支持影视编剧、导演、宣发团队、后期制作团队、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增城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对当年对增城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当年对增城区经济发展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当年对增城区经济发展贡献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当年对增城区经济发展贡献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当年对增城区经济发展贡献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影视企业所引进的海内外影视文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如入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人才项目或被评选为增城区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增城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的人才奖励、住房资助、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和研学资助等优惠政策。

  七、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一)鼓励影视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影视企业,按照《增城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扶持办法》规定,给予上市补贴。

  (二)搭建融资平台和降低融资成本。搭建产融对接平台,给予成长性企业贷款贴息,对当年产值(营业收入)超1亿元且连续两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影视企业,对其当年银行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80%给予贴息,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为生产重点影视文化产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并且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条目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二)影视企业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也可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

  (三)对属于增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以最新税收政策为准。

  九、附则

  (一)本政策所指的影视企业,是指在增城区从事影视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影视配套服务(为影视企业提供场地、道具、摄影器材、服装、群演)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本政策中对单个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同一企业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其当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三、(四)鼓励社会力量承办重大影视学术性研讨会或论坛等活动”“四、(三)支持影视取景地资源库建设”及“五、(二)鼓励影视作品生产播映”三项条款除外。若扶持对象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1个申请年度内,遵循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三)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设立增城影视专项扶持资金,所需扶持资金纳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年度部门预算。成立区影视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影视产业工作副区长任会长,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等为成员单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发布扶持资金申请指南,明确申请事项、条件、程序等。各镇街负责受理申请及材料初审,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出拟扶持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按程序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格予以取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给扶持资金申请对象。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扶持名单后向社会公布,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扶持资金。

  (六)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扶持资金,停止其申请资格。

  (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19年6月14日印发的《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增府办规〔2019〕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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