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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10101
  • 文  号: 穗城管规字〔2021〕6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1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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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城管规字20216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021

广州市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12号)和《广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穗城管〔2021377号)工作部署,提高我市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普及率,改善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状况,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做好城镇燃气发展和安全,按照“政府奖励、企业优惠、应改尽改”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市餐饮场所使用管道天然气,全面提高我市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城市本质安全运行水平,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出台有效的扶持政策,制订有力的保障措施,实现全市三年内完成餐饮场所管道燃气改造1万户任务目标,力争实现城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规模化餐饮场所管道燃气普及率达到70%,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液化气瓶组的管道燃气改造率达到100%的目标。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管道燃气覆盖区域内所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条件以及尚未接通管道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包括:各类大中小型餐饮场所,如小型酒店、小饭店、小吃店、大排档、沿街小门面商铺;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食堂;城市综合体、高层建筑及大型宾馆酒店内的餐饮场所。以上餐饮场所,报装用气范围为“一厨一表”,如用户增加用气点,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根据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确定并向用户收取。

实施范围不包括:不符合天然气管道设计、建设、运行、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的餐饮场所。

四、优惠奖励期限

优惠奖励期限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1231日,用户未在优惠奖励期限内完成用气申报和验收通气手续的,不再享受优惠奖励。

五、出资模式

(一)装表容量在G25及以下的餐饮用户。

管道安装采取政府奖励、企业减免、用户零出资的方式进行。

1.政府负责按照标准奖励调压设施后至商户流量表前的燃气管道设施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建设等费用。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红线外市政燃气管道、市政管道接驳口至调压设施管道(含调压设施)、流量表及表后户内管道设施(含浓度报警器和电磁阀)。

(二)装表容量为G40G65的餐饮用户。

管道安装采取政府奖励一点、供气企业让利一点、餐饮用户(或业主)承担一点的三个一点方式筹措管道燃气建设资金。

1.政府负责按照标准奖励调压设施后至商户流量表前的燃气管道设施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建设等费用。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红线外市政燃气管道、市政管道接驳口至调压设施管道(含调压设施)以及流量表。

(三)装表容量在G65(不含)以上的大型餐饮用户。

管道安装采取企业、用户共同投资的两个一点方式筹措管道燃气建设资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红线外市政燃气管道、市政管道接驳口至调压设施管道(含调压设施)。

六、奖励标准

装表容量在G65及以下的餐饮场所,由政府负责按照标准奖励调压设施后至商户流量表前的燃气管道设施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建设等费用。该部分费用由政府按资金拨付规定拨付给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装表容量为G4的,奖励1600/户。

2.装表容量为G6的,奖励4000/户。

3.装表容量为G10G16的,奖励8000/户。

4.装表容量为G25的,奖励10000/户。

5.装表容量为G40G65的,奖励20000/户。

七、奖励资金基数确定

(一)区城管部门于每年615日前向区财政部门和市城管部门报送本年度优惠奖励基数计划数,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城管部门报送的优惠奖励基数年度计划数,安排相应的区级财政优惠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市城管部门每年6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优惠奖励基数计划数,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城管部门报送的优惠奖励基数年度计划数,安排相应的市级财政优惠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门预算。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单位汇集上一年度新增的餐饮场所安装管道燃气用户清单及奖励基数,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区城管局)审核。

(五)区政府(区城管局)审核后,报市城管部门核定。

(六)市城管部门将上一年度核定的奖励基数下达各区。

八、奖励资金管理

(一)市城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年终清算工作,并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转移支付到各区政府。

(二)各区政府负责按《关于完善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穗府函〔201091号)规定落实区级财政优惠奖励资金,统筹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拨付给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原则上要求于每年度10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资金拨付工作。

(三)市、区两级城管、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九、工作分工

(一)各区政府。各区政府作为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第一责任主体,成立由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街/镇、区城管等部门领导为组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内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组织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证照领取、房屋性质、实际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和需管道化改造的餐饮场所清单;联合相关单位进行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政策宣传,引导业主(或物业公司)理解支持和积极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推进管道施工安装;审核辖区内餐饮场所安装管道燃气奖励基数;根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核定的奖励基数,配套安排相应的区级财政奖励资金,并督促区财政、城管部门做好资金划拨工作;对符合管道气用气条件又拒不改造的餐饮场所要求限期整改。

(二)市直部门。

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协调各方形成合力,统筹推进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核定各区餐饮场所安装管道燃气奖励基数;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奖励基数年度、季度计划数;负责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培训等各项管理工作。

2.市公安局。依法按照职责审批燃气管道施工涉及的交通组织方案;负责配合各区政府疏导和依法处理无理阻扰管道施工等事件。

3.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年度预算的市级财政资金和预算审核、拨付、监管等工作。

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广州市庭院燃气管道工程简化规划报建程序实施办法》对红线内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工程免于办理规划许可。对全市中低压天然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应限时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批。

5.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大力支持餐饮场所“瓶改管”燃气管道建设工程所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等涉路施工活动审批工作。

6.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

(三)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作为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用户接入工程的设计、施工、物资采购、质量控制及验收等相关工作;验收合格后负责燃气管道和设备的运营管理、巡查和维护;负责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项目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摸查出经营范围内管道燃气覆盖范围管道化改造的餐饮场所清单、归集并报送餐饮场所安装管道燃气奖励基数。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区政府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各街(镇),明确分工责任,狠抓责任落实

(二)强化协调联动。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涉及面广,主体复杂,必须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区有关责任部门要上下同心、协调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监督考核。加强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的跟踪落实,建立并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汇总。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从2021年起,将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区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区政府通过印发、张贴宣传单张等多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介,对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工作三年行动进行舆论宣传。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行业科普宣传工作,让群众全面了解管道天然气的经济性、便捷性、安全性,切实营造餐饮行业管道燃气发展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十一、注释      

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装表容量为G4”,其中“G”为燃气英文“Gas”的首字母;“4”为燃气表的流量规格,指该规格燃气表的公称流量;即燃气表的公称流量为每小时4立方米(4m³/h)。“装表容量为G6”,即燃气表的公称流量为每小时6立方米(6m³/h),以此类推。

十二、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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