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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70117
  • 文  号: 穗公规字〔2017〕3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0月1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关于推进邮件快件收寄实名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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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规字〔2017〕3

 

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关于推进邮件快件收寄

实名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以及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全国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国邮发2017〕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全市推行邮件、快件实名收寄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制度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寄递企业使用国家邮政局开发的实名收寄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符合国家要求的信息系统进行邮件快件收寄活动,邮件快件揽收人员利用巴枪、手机APP等设备对寄件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信息采集。采集的寄件人信息将以屏蔽加密形式直接上传至企业总部和国家邮政局,不在采集设备中滞留、保存,以保障寄件人信息安全。请寄件人放心配合使用。

二、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收寄人员核验身份信息后,方可收寄。对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寄件人,寄递企业应不予收寄;对不落实实名收寄制度的寄递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寄递企业应保护寄件人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寄件人信息不被窃取、泄露。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严禁将寄件人信息提供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泄露、出售寄件人信息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相互配合,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推进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制度落实。

五、本通告自2017101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邮政管理局  广州市国家安全局

                         201710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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