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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90129
  • 文  号: 穗工信规字〔2019〕5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8月27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8月2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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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信规字〔20195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办法》已经广州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电力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822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依职权对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违法行为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下负责全市电力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案件承办人员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编执法人员。

供电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秩序的巡查、维护工作,并依法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检查核实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接受举报投诉、案件线索移交、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对供电企业、用户及有关单位、组织、个人等遵守电力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第三方到场见证且不影响检查继续进行,同时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了解核实相关情况,主要包括行为主体、行为种类、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程度等,制作《电力行政执法案件线索登记表》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配合。

第六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具体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

(二)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或备案登记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一至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电力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全面反映现场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签名、盖章等方式确认。被检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可在笔录上注明理由并签名。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而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八条 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移送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计检验、检测、检定等所需时间)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

(一)属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辖范围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下,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5日;

(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投诉人或线索移送机关;

(三)不属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辖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处理;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产生争议的,如双方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的,可以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处理。经调解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及时制作《调解书》。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或者通过接受举报投诉、案件线索移交等方式受理,发现公民、法人或组织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电力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现场检查获取材料、举报投诉材料或案件移送材料等),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机构(下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初步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第四至七条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属于供电企业投诉、举报的案件,供电企业应及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

人,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制作《电力行政执法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对更正或补充部分签名、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获取原始凭证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日期与证据出处,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或者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事人应当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第三方见证并证明。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制作《电力行政执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标明物品名称、型号、数量等事项,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交当事人留存。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

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宜原地保存情形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对依法解除登记保存、需要返还涉案物品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记明情况,并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可以请在场第三方见证并证明。

第十七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后,决定终止调查并结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程序适用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十八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给予行政处罚(下称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按照简易程序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或者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电力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的适用

第二十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外,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撰写《电力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与证据、违法性质与情节、违法后果与责任、当事人态度以及处理建议等。其中处理建议为: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提出予以撤销立案建议;

(三)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

(四)认为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提出移交建议机关及其依据。

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后,应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呈报审核:其中拟给予一般或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审批;拟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下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法制机构)相关人员审核后,报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本部门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是否存在滥用职权;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电力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电力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不得以陈述、申辩为由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自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应填写《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其中: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依法予以采纳,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再次进行案件审核;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未予以采纳的,则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电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并加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调查人、具名举报投诉人或移送机关。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的行政处罚,属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在《电力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第二十七条 符合听证范围且要求组织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电力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材料后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以《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非本案承办人员中,指定5名及以下工作人员(人数需单数)为听证员,并指定1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会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询问听证参加人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身参加听证,或者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或者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员或听证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案件承办人员列举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处罚的意见和理由;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五)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电力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

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听证情况书面报告,并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听证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七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执法文书应当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如当事人拒绝签收,可在第三方见证下留置送达;如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到期拒不缴纳罚款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书面催告;催告发出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案件办理完毕,案件承办人应于7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批准结案。案件终结的条件:

(一)案件已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案件调查终结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中经调解的,当事人双方协商已达成一致;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已按要求恢复原状;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审理完毕,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并已履行完毕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于30日内完成案件卷宗材料的整理装订并归档,案件卷宗保留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回避及其他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使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

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听证人员及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其它需要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听证人员及其他参与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决定,其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未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一般、较大、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范围由广州市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案件审查委员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员组成,其中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指日期不包括期间开始之日、在途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定。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执法文书按附件中的格式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行政执法文书模板.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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