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90086
  • 文  号: 穗农规字〔2019〕2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5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5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农规字〔2019〕2 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7日 

广州市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在广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从事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等经营业务,并获得中国海关供港澳备案(或注册登记)证书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以下简称“菜篮子”经营主体),按以下意见给予支持,各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相关政策。
    一、培育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菜篮子”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政策,每个“菜篮子”经营主体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项目申报与管理依照《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生产基地落户
    按照在广州市辖区内新落户、且新通过供港澳备案的“菜篮子”生产基地面积,由市财政给予经营主体连续三年每年每亩300元的落户奖励。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鼓励商品有机肥使用
    “菜篮子”经营主体在广州市辖区内的备案生产基地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每吨补贴500元,购置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每亩1吨。具体申报与管理依照《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农〔2018〕2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 奖励“绿色食品”认证
    新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菜篮子”经营主体,每个绿色食品产品奖励3万元,同类(按绿色食品标准分类、下同)的系列产品,获得2个以上(不含2个)的部分,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对“菜篮子”经营主体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有效期满后进行续展的,每续展1个绿色食品产品奖励2万元,续展同类2个以上(不含2个)的部分,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支持生产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工与信息化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检测仪器设备购置
    “菜篮子”经营主体的生产设施、冷库建设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购置等项目,申报“以奖代补”农业项目立项后,可以按照项目总投资45%比例、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市级财政补助;“菜篮子”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加工设施设备、信息化设备购置等项目,及其建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定量分析等大型仪器设备的项目,申报“以奖代补”农业项目立项后,可以按照项目总投资45%比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市级财政补助。具体申报与管理依照《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定特殊扶持政策。
    本意见所涉及的项目和资金申报管理,总体依照《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6〕1号)有关规定执行。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明确下一年度资金具体使用范围、申报程序、补助标准、具体评审方案或评价指标等。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可按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上述一项或多项扶持政策,每个申报单位每年申报项目可获得市农业农村局安排的扶持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情况除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我市颁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