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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00162
  • 文  号: 穗农规字〔2020〕5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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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农规字〔2020〕5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金融局、税务局:

  为做好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联合修订了《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反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与《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等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是指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小组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本办法统称“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监测和管理。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施行综合认定和淘汰机制。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规范

  1.依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2.运营基础扎实。农民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实际运作时间1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

  (二)服务成效明显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8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有经营服务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经营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20个以上,联合社成员在5家合作社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3.服务内容丰富。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4.带动增收能力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市场竞争力强

  1.成员积极出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7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2.经营能力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林业等类型合作社收益期较长,可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区级以上机关肯定或区级以上媒体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类合作社农机化程度较高。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或收入10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

  5.对于从事种业、农机、农资、植保等生产、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经营服务的或其他新型业态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单位应提交以下一式三份材料:

  1.《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经营服务类);

  2.合作社的管理、经营和效益等基本情况介绍;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4.成员名册和出资表,成员签名通过的章程;

  5.内部管理制度、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获得的认证及相关证书,经营服务技术操作规程、经营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资料。

  6.农产品溯源、生产记录及相关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材料(一年内);

  7.合作社议事决策会议记录;

  8.合作社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的材料;

  9.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有成员签名的收益二次分配表;

  10.其他证明合作社经营情况和带动能力的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部门意见,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合作社申报材料;

  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部门组成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小组,对材料进行复审,确定进入评选环节的农民合作社名单。

  市级示范社每年评选一次,评定名额一般为十家以内,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小组每年初制定申报方案,明确申报程序时间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评定办法。

  1.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每年一次,每年5月31日前报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小组。

  2.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小组对进入评选环节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评选。

  3.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设立合法、管理民主、财务规范、质量安全、服务成员、经营得法、打造品牌等方面进行评定,按总分排名确定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4.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小组形成评定意见,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意见。

  5.经征求意见无异议的候选名单在“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6.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并授予牌匾。

  第八条 奖励扶持。

  1.首次获得“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市本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重点奖励扶持。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同类奖励。

  2.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市本级农产品加工、农业设施、冷链建设、农业贷款担保等农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扶持。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动态监测。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报送基础材料。市级示范社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将监测评价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材料包括:《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表》《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经营服务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年度成员签名的二次分配表、反映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

  2.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的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意见,于6月30日前正式行文向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小组提交监测评价报告。

  3.组织评价。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审小组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的监测评价报告对有关示范社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并征求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意见。

  第十条 监测结果。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市级示范社的资格,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未达到《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经营服务类)必备项目所要求条件或评分低于80分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在申报或监测评价过程中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纳入信用管理,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加强属地管理,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档案资料保存,一般应在5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农民合作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 在册市级示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农民合作社未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或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不一致。

  2.农民合作社未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的。

  3.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关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的。

  4.未按规定提供相关申报、监测材料,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评价的。

  5.未满足其他示范社资格应当符合的标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doc

  附件2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表.doc

  附件3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经营服务类).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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