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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00164
  • 文  号: 穗农规字〔2020〕6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7月07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4月2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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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农规字〔2020〕6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已安排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指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创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补助资金。各区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的区政府;实施主体是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第二章 资金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对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2018-2020年创建的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市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个产业园1亿元、5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产业园按其创建的最高等次享受补助,所获补助总额以其创建的最高等次产业园相应补助标准为限,不得叠加享受其它等次补助。

  对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创建的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区级财政自行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条 资金下达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产业园建设推进情况分年度安排,通过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区,按照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由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组织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制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可综合采取项目补助、惠农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公益性项目可由所在镇(街)或区农业农村部门等组织实施,可给予全额资金补助;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公益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公用品牌创建、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贷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

  第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规划咨询,主要指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产业园总体规划、建设方案,以及开展项目咨询等。主要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可给予全额资金补助。

  (二)基础设施,主要指建设产业园范围内的园区道路建设、土地整理,以及防洪排涝、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但不包括产业园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可采取项目补助或“以奖代补”方式,对园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可给予全额资金补助。

  (三)生产设施,主要指建设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检验检测等设施设备。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上述内容。

  (四)土地流转,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土地流转规模100亩以上(含100亩)的流入方租金补助。主要采取政策补助方式,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元/亩的补助。鼓励各区财政加大补助力度。

  (五)产业融合,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的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观光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等)设施配套等。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上述内容。

  (六)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专家团队服务等方面。科技研发和信息化建设主要支持公益科研项目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可给予全额资金补助。其他项目可按单个项目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3进行补助。

  (七)品牌建设,主要指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品牌等。主要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可给予全额资金补助。其他项目可按单个项目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3进行补助。

  (八)贷款贴息,实施主体用于主导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笔贷款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执行利率补贴),园区每个实施主体每年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建设楼堂馆所;

  (二)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

  (三)企业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四)其他与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以奖代补”项目可自主实施。

  第十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应在本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本预算年度内完成的,应在正式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之日起2年内执行完毕。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年产业园建设进度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申报转移支付预算;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与资金支出进度;指导并督促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业项目管理,开展任务考核及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补助资金,审核转移支付预算,按照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职责。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相关实施主体明确实施项目,制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及时按要求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下一年度预算需求计划;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好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等工作,并于每年6月底、9月底前将项目推进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定期开展自查,对相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并将每年自评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区政府审定的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根据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实施主体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台账”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台账,以备检查。

  (二)实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各有关区政府要组织建立补助资金使用台账,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汇总本区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三)实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各有关区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对本区当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适时开展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相关实施主体在制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同时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并报区政府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不能安排预算。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调整、合理把控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达到预期绩效。

  各有关区政府应在年度结束后一个季度内组织完成上一年度本区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作为改进管理、调整项目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绩效自评报告以区为单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对补助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全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范围内通报。被取消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格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规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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