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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6133
  • 文  号: 穗环规字〔2016〕2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12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12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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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规字〔20162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队)、各直属单位,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61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该法,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1213

 (联系人:裴媛媛,联系方式:83203053


 

 


附件列表:
附件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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