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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054
  • 文  号: 穗环〔2014〕52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4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4月2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环境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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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14〕52号

穗环〔201452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环境空气重污染期间

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减少机动车污染,缓解空气污染程度,保护市民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环境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环境空气重污染期间,是指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环境空气重污染一级应急响应措施公告时,自公告发布之日第二天上午6时至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期间。

二、环境空气重污染期间,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环境空气重污染期间,全天24小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汽车按号牌(含临时行驶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四、环境空气重污染期间,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各单位公务用车总数50%的比例封存,封存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其余50%的车辆应遵守本通告第三条规定。

五、以下车辆不受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应急指挥车。

(二)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持道路运输证的客运班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邮政车、救援及清障专用车、金融解款车、校车、新闻采访车、气象监测车、环境监测车、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四)执行任务的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殡仪馆殡葬车辆。

六、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限制:

广清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4W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S302鱼黄支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

七、进出港口、行经以下道路的货车不受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限制,但应遵守本市货车交通管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规定:

港前路(蟹山西路口以东路段)、科丰路、丰乐路(广园快速路口至黄埔东路口段除外)、姬火路(丰乐路口至石化路口段)、石化路、黄埔东路(丰乐路口至开发大道路口段)、开发大道(广园快速路口以南段)、明珠路、金碧路、东江大道、友谊路、青年路(友谊路口至东江大桥段)、广园快速路(开发大道路口至东二环高速段)、S111(南沙港快速路苏十顷出入口至洪沥大桥路段)。

八、在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20144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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