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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112
  • 文  号: 穗文广新规字〔2018〕2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5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5月2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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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文广新规字〔20182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广州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经报市法制办同意,现将《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30

 

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15号)中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科学开展动漫游戏产业扶持工作的要求,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广州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时尚创意(含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实行集体研究、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专项资金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依据本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评。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注册并纳税满一年,从事原创动漫游戏作品创作、动漫游戏产品研发销售以及动漫游戏平台建设、动漫游戏人才教育培训、动漫演艺展播活动、动漫游戏产业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游戏企业是指在广州登记注册从事漫画、动画或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其中,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企业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游戏产品是指规定年度内首次创作、制作、出版、播出、播映或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运营的漫画、动画、网络游戏产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动漫游戏创作、制作、营销等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奖金等福利性开支。获上一年度资金扶持企业,应当在本年度申请时递交上年度所获资金使用情况、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及企业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条 政府财政投资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同类扶持或补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从本专项资金中获得扶持。

 

第四章 扶持内容

 

第十一条 设立中国广州动漫品牌特别扶持项目:

(一)对中国国际漫画节每年给予300万元特别扶持。

(二)对中国动漫金龙奖每年给予100万元特别扶持。

(三)设立动画影视特别扶持项目(含五个一工程创作扶持)2个,经评审,分别给予200万元特别扶持。

  第十二条  对原创动漫游戏类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一)原创漫画作品: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5个。在广州出版发行且年度累计印数2万册以上(含2万册)的单本漫画作品、年度累计印数10万册以上(含10万册)的连载漫画作品,发行量在20万份以上(含20万份)且漫画内容占期刊页数或占报纸版面达到60%以上的刊物,每个出版单位给予15万元扶持。

(二)原创动画电视: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5个。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扶持金额按照动画片播出时长计算。其中,短篇动画作品(播出总时长500分钟以下)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分别予以30万元或20万元补贴;中篇动画作品(播出总时长5001000分钟)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分别予以40万元或30万元补贴;长篇动画作品(100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分别予以50万元或40万元补贴。在中央电视台非黄金时段播出,按照最高不超过黄金时段播出补贴标准的一半予以补贴。同一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或副省级以上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

(三)原创新媒体动漫: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10个。对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年度点击量经公证达到1亿次以上(含1亿次)的动漫作品给予10万元扶持。

(四)原创动画电影: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3个。动画影视特别扶持项目外,在全国院线放映,经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统计的票房收入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作品,给予50万元奖励扶持;票房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作品,给予100万元奖励扶持。

(五)原创动漫舞台剧: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5个。本市动漫企业创作的或具有完整版权的,剧目演出时间达到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在市内公开影剧院进行公众演出2场以上(含2场)或全国公开影剧院进行公众巡演40场以上(含40场),视其创作投入给予补贴。其中,每个剧目创作投入5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补贴;每个剧目创作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给予10万元补贴。

(六)原创游戏产品:本类别扶持项目数量为5个。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行研发,已投入市场运营且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网络游戏产品,给予20万元扶持。优先支持益智类、具有公益性、科普性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

  第十三条  对产品和服务出口类项目予以扶持,扶持项目数量为5个。经核定年度境外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500万元)的动画、漫画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经核定年度境外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的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根据参与申报动漫游戏企业的年度境外销售总额高低确定补贴。

  第十四条 扶持品牌授权类项目,扶持项目数量为15个,具体给予以下扶持:

(一)对品牌(授权)经营企业与本市动漫企业合作、并且其年度授权产品销售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对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分别给予25万元奖励。

(二)对品牌(授权)经营企业、机构作为第三方开展授权或代理中介合作,其年度授权或代理产品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奖作品予以奖励,奖励项目数量为20个。资金管理方将根据现有奖项的权威性,建立奖项库,并根据现实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对获得奖项库中的国际、国家级或省、市动漫作品综合奖(含单项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作品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参展办展类项目予以扶持,扶持项目数量为25个,具体给予以下扶持:

(一)参展扶持:对参加中国国际漫画节动漫游戏展的市内动漫游戏企业和机构实际产生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广州市外由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主办的动漫游戏专业节展的动漫游戏企业和机构实际产生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国外(境外)主办的动漫游戏专业节展的动漫游戏企业和机构实际产生的展位费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办展扶持:对经市文广新局报省文化厅备案的企业或机构在本市举办的动漫游戏专业展,给予其总场租费用10%的补贴。年度内多次办展的,补贴不超过两次。

  第十七条 对创作早期类项目予以扶持,扶持项目数量为20个。对于创作早期的原创漫画图书、多媒体动漫作品、报刊连载漫画作品、动漫影视剧、游戏项目,经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答辩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创作早期原创漫画图书、多媒体动漫作品、报刊连载漫画作品项目,给予5万元补贴;通过答辩评审的创作早期动漫影视剧项目,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答辩评审的创作早期游戏项目,给予10万元补贴。

  第十八条 对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予以扶持,扶持项目数量为6个,具体给予以下扶持:

  (一)已完成平台建设:重点扶持动漫游戏产业综合服务平台、技术研发制作共享服务平台、咨询认证和统计平台、人才教育培训平台、对外交流合作平台,经专家评审,择优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未完成平台建设:对产业需求迫切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经企业或机构申报、专家答辩评审、市文广新局认定,实施前期扶持,给予计划投资额3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为了加大扶持力度,特设立重点项目扶持,对每一扶持类别(获奖奖励、参展办展、公共服务平台除外),经专家评审综合得分第一的项目即为重点项目,对重点项目给予扶持金额2倍的资金扶持。同一单位只能获得一项重点项目扶持,若同一单位有多个项目被评为重点项目,则只选取扶持金额最高的一个重点项目。其余重点项目扶持由同类别得分第二的企业或机构获得,以此顺延。

第二十条 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的扶持项目有数量限制的,当申报项目的数量少于扶持项目数量时,对申报项目据实予以扶持。当申报项目数量超过扶持项目数量时,按照项目评审时得分高低,确定限制数量内的项目,据实予以扶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印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应按照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不得跨范围申报。

  第二十三条 各区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对申报单位报送材料进行核查,根据申报程序和要求报送企业材料至市文广新局。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以市文广新局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为做到申报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文广新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经评估机构专家小组集体审议,项目扶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统一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市文广新局经审核后按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申报。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文广新局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市文广新局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

(四)资金分配方式,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八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按要求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三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申报单位和机构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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