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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90163
  • 文  号: 穗文广旅规字〔2019〕2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12月11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1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文广电旅游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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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文物活化利用工作的有关通知和精神,明确文物活化利用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组织起草了《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已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12月11日

 

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

本办法所称文物活化利用,是指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延续、改善不可移动文物原有功能或赋予新的适当的当代功能以彰显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式。

本办法所称文物认养,是指在不改变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集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委托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约定期限内承担保护、管理、维修受托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和行使使用受托不可移动文物获取收益的权利的文物利用方式。

第三条文物活化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彰显文物价值,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对全市文物活化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活化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教育、民族宗教、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林业园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纳入工作计划,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及活化利用工作。

第五条不可移动文物为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可移动文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文物,并承担文物活化利用管理责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可以通过直接指定或公开征集认养人、委托他人、出租不可移动文物给承租人的方式实施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

出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出让人应当将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告知受让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身份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并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明确。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可以开展文物活化利用或通过出租不可移动文物给承租人的方式实施文物活化利用。

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作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可选择认养人、被委托管理人、承租人。

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确定认养人、被委托人、承租人之后,应当监督认养人、被委托人、承租人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第六条不可移动文物管理责任人开展文物活化利用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鼓励延续文物原功能,赋予的新功能应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与原功能具有相容性,契合文物自身特征;

(二)应充分考虑文物等级、类型和保存状况等因素,以文物价值评估为基础,与内部布局结构及整体环境相适应,不得超出其安全承载能力,禁止破坏性利用;

(三)应符合社会需求,注重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社会效益;

(四)应达到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的,应由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不低于改造前水准的安消防措施;

(五)应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加强文物利用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管理,制订应急措施和日常保养维护措施,禁止进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六)挖掘文物活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途径,可与社会服务、社会教育、文化创意传播、旅游等产业相结合,优先用于陈列展览、旅游观光、文化创意、文化研究、科技孵化、众创空间等方面;

(七)涉及多个不可移动文物或集中连片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责任人应制订文物活化利用整体方案报送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八)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不得涉及以下情形:

1.与街区功能定位相悖或与传统风貌不协调;

2.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

3.其他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情形。

第七条加强对革命文物的活化利用,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将红色革命文物作为传承和弘扬革命传统教育的示范区,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与中小学教育、干部教育结合,不断增强革命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工作,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加强对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文物古迹的活化利用,通过文化展示、文化创意、旅游服务,构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合作交流平台。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众推介具有广州特色的、有代表性的文物古迹,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历史例证、旅游观览、宣传教育作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梳理乡村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公布乡村可开发文物建筑资源目录,加强乡村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实施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展示提升工程,保护和发掘利用在历史街区、特色小镇和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配合城市更新改造,提供更多公共文化服务空间。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

(一)鼓励进行文物活化利用试点,创新文物活化利用模式。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三)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利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

(四)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租方式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合理利用。

(五)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六)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文物活化利用方面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社会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提供文物活化利用事务咨询与技术服务。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时,可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向公众开放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文物开放利用情况。

第十条文物活化利用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的,依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其中符合《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内的建设活动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活化利用情况相协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附1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技术措施指引.doc

  附2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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