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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90185
  • 文  号: 穗文广旅规字〔2019〕3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1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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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文广旅规字〔2019〕3号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12月30日


广州市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博物馆扶持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博物馆和除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市、区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博物馆以外的其他国有博物馆(以下简称“其他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扶持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博物馆发展,提高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资金。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博物馆扶持资金的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

  第五条 博物馆扶持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博物馆运行评估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组织开展非国有博物馆和“其他国有博物馆”上年度运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参考省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

  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均作为博物馆扶持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博物馆扶持资金评审专家组,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扶持资金适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新建博物馆项目、扩建博物馆项目、运行奖励项目:

  (一)新建博物馆项目。新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和“其他国有博物馆”,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新建补助。此外,博物馆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1000-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额外的新建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同一博物馆只能享受一次新建补助。

  (二)扩建博物馆项目。新增展厅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且新增符合本馆宗旨、性质的藏品80件/套(含80件/套)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和“其他国有博物馆”,按照600-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博物馆利用同一地块扩建展厅的,只能享受一次扩建补助。

  (三)运行奖励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和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别对非国有博物馆和“其他国有博物馆”的上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评定,从高到低评出一至三档,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可用于藏品管理、科学研究、陈列展示、社会教育、文物鉴定和公共服务等的相关支出。获评一至三档的博物馆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超过该类参评博物馆总数的30%、40%、30%。

  第九条 博物馆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博物馆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其他国有博物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物馆经依法登记和备案(以省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博物馆名录为准)。

  (二)博物馆运行正常,按时参加博物馆运行评估等业务活动,并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新设立的博物馆除外)。

  (三)博物馆全年参观人数不低于10000人次(新设立的博物馆对设立当年的参观人数不作硬性要求;地理位置较偏僻、交通不便的博物馆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其他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新设立的博物馆需正式对外开放,但对设立当年的开放天数不作硬性要求)。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六)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非国有博物馆、“其他国有博物馆”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申报资格: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一年或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

  (三)上年度发生观众举报投诉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申报博物馆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非国有博物馆、“其他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博物馆设立批准或备案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博物馆和展厅总平面图、局部平面图(或平面示意图),标注博物馆展示区域范围以及其他功能区域(申报运行奖励项目的博物馆面积若与博物馆设立时无异,则无需提供)。

  (四)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期不得少于5年;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五)博物馆藏品清单,其中文物类藏品需提供广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鉴定意见)。

  (六)非国有博物馆所在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盖章,“其他国有博物馆”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第十三条 博物馆扶持资金申报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发布博物馆扶持资金申报通知,说明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非国有博物馆申报材料报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国有博物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单位。

  (三)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后分别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报运行奖励项目的博物馆同步开展博物馆年度运行考核工作。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博物馆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

  (五)博物馆扶持资金评审专家组对第八条的三类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参考博物馆运行评估结果和年度运行考核结果,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六)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明细分配方案,并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如公示期无异议,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博物馆扶持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申报单位在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物馆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文广新规字〔2018〕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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