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00172
  • 文  号: 穗文广旅规字〔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7月22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7月22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印发广州市文化馆、站(室)服务规范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文广旅规字〔2020〕1号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印发广州市文化馆、站(室)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文化馆、站(室)服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文化馆、站(室)服务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7月17日


广州市文化馆、站(室)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馆、站(室)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资源整合和机制创新,构建标准化、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文化馆、站(室)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条 文化馆、站(室)应当遵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管理、服务创新,提升效能、促进均等”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市、区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所开展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条 文化馆、站(室)发展目标是:建成服务创新、网络健全、优质高效、共建共享、深入基层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二章 层级职责

  第六条 市文化馆职责为:

  (一)编制全市文化馆、站(室)发展整体规划,确定全市文化馆、站(室)年度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制定全市文化馆、站(室)的规范、目录和管理制度。

  (三)编制并公布全市文化馆、站(室)发展年度报告,对全市文化馆、站(室)发展状况开展动态评估。

  (四)开展文化馆、站(室)理论研究,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活动。

  (五)建设广州数字文化馆,搭建互联互通的全市文化馆、站(室)资源共享和项目预约平台,开展数字公共文化服务。

  (六)开展场馆免费开放和公益性培训服务。

  (七)创作具有广州特色的群众文化精品。

  (八)打造有影响力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品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群众文化氛围。

  (九)指导和评估各区文化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七条 区文化馆职责为:

  (一)编制本地区文化馆、站(室)发展整体规划,确定本地区文化馆、站(室)年度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制定本地区文化馆、站(室)的规范、目录和管理制度。

  (三)编制并公布本地区文化馆、站(室)发展的半年度报告,对本地区文化馆、站(室)发展状况开展动态评估。

  (四)依托广州数字文化馆,建设本地区文化馆、站(室)资源共享和项目预约平台,开展数字公共文化服务。

  (五)开展场馆免费开放和公益性培训服务。

  (六)创作具有区域特色的群众文化精品。

  (七)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打造区域性群众文化活动品牌。

  (八)负责本地区文化馆、站(室)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宣传、实施、管理、保障和评估机制。

  (九)指导和评估各乡镇(街道)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 文化站职责为:

  (一)编制本地区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发展规划,确定本地区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年度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制定本地区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规范、目录和管理制度。

  (三)编制本地区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发展季度报告,对本地区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发展状况开展动态评估。

  (四)依托市、区文化馆资源共享和项目预约平台,建设与其互联共通的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资源库,开展数字公共文化服务。

  (五)开展场馆免费开放和公益性培训服务。

  (六)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打造区域性群众文化活动品牌。

  (七)负责本地区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宣传、实施、管理、保障和评估机制。

  (八)指导和评估各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 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职责为:

  (一)制定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计划。

  (二)制定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规范、目录和管理制度。

  (三)编制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月度报告,对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状况开展自我评估。

  (四)依托市、区文化馆和乡镇(街道)文化站资源共享和项目预约平台,开展数字公共文化服务。

  (五)开展场馆免费开放服务。

  (六)组织开展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

  (七)负责本地区文体活动、图书借阅等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实施和管理机制。

  (八)指导和评估各群众文化服务队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免费开放文化馆、站(室)设施。文化馆、站(室)向全体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展览厅、多功能厅、培训教室、排练厅、公共阅览室、数字文化平台、图书室等公共设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和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应当予以关照。

  第十一条 文化馆、站(室)应当实施免费开放。

  (一)市文化馆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区文化馆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乡镇(街道)文化站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

  (二)文化馆、站(室)应当结合本地区群众需求执行错时开放机制,文化馆、站(室)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各功能区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文化馆、站(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因故闭馆,应当提前一周发布公告。如需临时闭馆或暂时关闭某些区域、暂停部分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公众。

  第十二条 开展公益性讲座和培训服务。文化馆、站(室)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公益性群众文化讲座和培训服务,保证数量和质量。

  (一)市文化馆每年举办各类公益性讲座和培训服务人次不少于4000人次,公益类讲座每次不少于60人,培训类每次不少于20人;指导群众文艺团队数量不少于30个,每年组织区文化馆人员培训辅导活动不少于2次。

  (二)区文化馆每年举办各类公益性讲座和培训服务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其中公益类讲座每次不少于60人,培训类每次不少于20人;指导群众文艺团队数量不少于25个,每年组织乡镇(街道)文化站人员培训辅导活动不少于2次。

  (三)乡镇(街道)文化站每年举办各类公益性讲座和培训不少于6期,每次不少于20人;创办或指导文艺团队不少于8个。每年组织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人员培训辅导活动不少于2次。

  (四)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举办各类公益性讲座和培训不少于3期,每次不少于20人;创办或指导文艺团队不少于1个。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文化馆、站(室)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演出、展览、传统节日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建设特色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引导、活跃群众文化生活。

  (一)市文化馆每年组织开展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10次,大型展览不少于8次,传统节日活动不少于8次,群众业余文艺创作作品推广活动5次,拥有3个以上品牌活动或创新特色服务项目。

  (二)区文化馆每年组织开展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6次,大型展览不少于5次,传统节日活动不少于7次,群众业余文艺创作作品推广活动4次,群众文艺团队下基层演出不少于50场次。拥有3个以上品牌活动或创新特色服务项目。

  (三)乡镇(街道)文化站每年组织开展综合性大型文体活动不少于4次,传统节日活动不少于3次,群众业余文艺创作作品推广活动4次,群众文艺团队下基层演出不少于5场次。拥有1个以上品牌活动或创新特色服务项目。

  (四)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不少于3次。

  第十四条 承担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具体工作。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在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培训、宣传、展示、学术交流等工作,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鼓励公民、社会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文化站(室)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宣传、展示等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数字文化服务。文化馆、站(室)应当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建设互联互通的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菜单式”“定制式”线上服务,提高资源供给能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十六条 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文化馆、站(室)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招募、培训、评估文化志愿者,提高文化志愿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文化馆、站(室)扩展服务项目,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等深入合作,共建共享,提升服务效能。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文化室等根据自身职能特点,在自愿原则下成为区级文化馆分馆。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引入社会专业机构,采取委托管理或连锁运营的方式,通过专业化服务、科学化管理,做好公共文化服务日常管理运行。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动员社会专业人士参与文化馆、站(室)服务规范管理运行。

  第十八条 实行便利、规范、文明的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馆、站(室)应当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人员须着装整洁得体,举止端庄,说话文明,服务热情,业务熟练。

第四章 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文化馆、站(室)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

  第二十条 文化馆、站(室)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站(室)应当有醒目的馆(站)名标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予以公告,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站(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站(室)应当设立宣传橱窗、专栏或LED宣传屏,展示文化馆、站(室)工作职责或工作内容,每月至少更换一次。公共文化服务区域应当定期消毒,保持卫生清洁。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设立禁烟标识。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站(室)馆舍面积应当达到文化馆建设标准和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功能室安排合理,设备实施齐全。

  (一)市文化馆馆舍面积不少于7000平方米,应当设大型排练厅(400-600座)、多功能厅(小型排练、报告)、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大教室(80人/班)、小教室(40人/班)、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30人/班)、阅览室、资料档案室、书报储存室、儿童活动室、老人活动室等。

  (二)区文化馆馆舍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应当设大型排练厅(400-600座)、多功能厅(小型排练、报告)、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大教室(80人/班)、小教室(40人/班)、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30人/班)、阅览室、资料档案室、书报储存室、儿童活动室、老人活动室等。

  (三)乡镇文化站馆舍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街道文化站不少于1000平方米,应当设多功能厅(小型排演、报告)、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小教室(40人/班为宜)、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20人/班)、资料档案室、书报储存室、老人活动室等。

  (四)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当设图书室、排练室、培训室等。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站(室)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吸纳相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组建理事会,健全服务决策、执行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站(室)应当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着力培养一批具有现代意识、创新意识的公共文化管理者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

  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站(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当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站(室)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公众意见箱(簿),公开监督电话,开设网络投诉通道,组建社会督导队伍,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和群众文化服务需求问卷调查,建立群众对文化馆、站(室)主办展、演、培等活动的反馈机制。

  征求意见调查表和问卷调查表发放量,市文化馆、区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分别不少于1500份、1000份、500份、100份,回收率不低于80%。

  文化馆、站(室)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群众的意见,自收到意见或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人员或者投诉人反馈。

  文化馆、站(室)应当根据群众意见与需求,完善服务体制与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广州市文化馆、站(室)服务目录

  附件

广州市文化馆、站(室)服务目录

序号

层级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1-1

市级文化馆

规划协调

编制文化馆、站、(室)发展规划,制定市级文化馆、区级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统一的服务规范和目录。

1-2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如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托管等,实现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

1-3

统一全市文化馆、站(室)形象标识。

1-4

免费开放

向公众免费开放文化馆内的相关功能室,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普及性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等活动。

1-5

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

1-6

组织指导

统筹全市性公共文化活动,开展全民艺术普及,对全市文化馆、站(室)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提供指导,指导全市文化馆、站(室)进行精品创作,突出群众特色文化活动,完善文化品牌体系建设,引领全市文化馆、站(室)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1-7

制定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记录、考核、激励办法,指导区级文化馆开展文化志愿服务。

1-8

群众文化活动

每年举办公益性讲座或培训服务人次不少于4000人次,公益类讲座每次不少于60人,培训类每次不少于20人。指导群众文艺团队不少于30个,组织文艺团队每年下基层(社区、农村)演出,群众文艺团队下基层演出不少于50场。

1-9

每年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10次,大型展览不少于8次,传统节日活动不少于8次,群众业余文艺创作作品推广活动5次,拥有3个以上品牌活动或创新特色服务项目。

1-10

数字文化服务

建设广州数字文化馆,开展线上服务,开展资源库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推动全市文化馆数字化建设的标准化和体系化,做好与省文化馆、区级文化馆的数据对接工作。

1-11

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并配置一定数量的上网设备和数字文化资源,免费提供上网服务。鼓励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互动体验空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互动性和趣味性。

1-12

全面整合和集聚市内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资源、人才和服务,通过数字文化馆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建立网上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实施预约式配送,向下一级文化馆传输文化资源和文化服务。将文化馆的服务信息等公示在云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APP中,提供5种以上的线上服务项目,原创信息更新量月均10条以上。

1-13

理论研究

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指导、总结和推广全市文化馆创新实践和服务品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馆开展服务创新研究,实现服务与机制的创新性发展。

1-14

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化创新课题研究,举办学术研讨活动不少于2次。编印行业内部刊物和其他研究成果。

1-1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组织实施并指导区级文化馆开展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培训、宣传、展示、学术交流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文化站组织开展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宣传、展示等活动。

1-16

鼓励公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17

人才培训

重点组织开展区级文化馆馆长及业务骨干、乡镇(街道)文化站站长、师资及业务骨干的示范性培训。举办面向区级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的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1-18

完善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文化艺术名人和优秀文化艺术管理人才,培养文化创新团队。

1-19

效能评估

建立效能评估制度,定期对文化馆的服务内容进行督查,对文化服务人才、业余文化团队进行考评,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和群众文化服务需求问卷调查,由群众对文化馆开展的活动等进行打分,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2-1

区级文化馆

规划协调

成立区级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公共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2

协助市级文化馆建设文化资源与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文化资源调配体系,统筹区级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演出场地、器材、道具、服装等文化资源和专业师资。与各乡镇(街道)文化站的基础文化服务内容、文化团队的惠民活动、百姓文化需求形成对接并进行统筹管理。

2-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乡镇(街道)文化站,利用社会购买服务为市民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务,如与企业合作,针对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特色精准文化服务。

2-4

免费开放

实行免费开放,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服务,提供免费对外开放活动项目一览表。

2-5

向公众免费开放文化馆内的相关功能室,免费提供普及性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公益性文艺演出等活动。

2-6

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实行错时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鼓励有条件的区级文化馆增加开放时间。

2-7

群众文化活动

每年举办各类公益性讲座和培训服务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公益类讲座每次不少于60人,培训类每次不少于20人。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举办各类群众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20次。每年组织乡镇(街道)文化站人员培训辅导活动不少于2次。指导群众文艺团队不少于25个。

2-8

对各乡镇(街道)文化站文化品牌建设进行指导,围绕“一街一品”文化品牌进行活动策划。指导乡镇(街道)文化站培育“五个一”文化特色,即建成1个特色展馆、培育1个活动品牌、扶持1个群众文艺团体、组织1次街镇文艺汇演、编排1个特色节目。拥有3个以上品牌活动或创新特色服务项目。

2-9

制定文化活动配送计划和菜单,每年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6次,大型展览不少于5次,传统节日活动不少于7次,群众业余文艺创作作品推广活动4次,群众文艺团队下基层演出不少于50场。

2-10

区级文化馆组织跨区域文化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

2-11

数字文化服务

建设数字化体验区或数字化服务区,鼓励公共文化机构建立互动体验空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互动性和趣味性。

2-12

做好与省文化馆、市级文化馆的数据对接工作,为全区群众提供“一站式”信息公告、场馆预约、活动组织、品牌推介等公共文化服务,方便市民在任何地点、时间快捷地获取全省文化馆、站(室)提供的数字文化服务。利用现代化互联网的优势,将传统文化馆服务项目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发展“线上教学、预约点单”等新型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2-13

文艺创作

挖掘、整理、发展民间艺术、地方特色文化资源,积极编排反映当地风土人情的文艺节目,创作文艺精品,为优秀群众文化艺术品牌提供交流和推介服务。

2-14

区级文化馆联合乡镇(街道)文化站创编和辅导群众文艺节目,每年不少于10个。鼓励精品创作,每年向国家、省、市选送群众文艺精品、项目。

2-15

与区域内的高校和文化艺术专业团队建立合作联盟,吸引专业人才加入到文化馆的文化辅导人才队伍当中,推动文化馆、站(室)成为区域内文化艺术院校的实习基地。

2-16

理论研究

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指导、总结和推广乡镇(街道)文化站的创新实践和服务品牌,统筹规划乡镇(街道)文化站开展服务创新研究。实现服务与机制的创新性发展。

2-17

文化志愿服务

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伍,制定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记录、考核、激励办法,指导乡镇(街道)文化站开展文化志愿服务。

2-1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组织开展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建档、研究、保存、保护、培训、宣传、展示、学术交流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文化站组织开展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宣传、展示等活动。

2-19

鼓励公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2-20

效能评估

区级文化馆对其所有乡镇(街道)文化站每年开展评估考核,对文化服务人才、业余文化团队进行考评,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和群众文化服务需求问卷调查,由群众对文化馆开展的活动等进行打分,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3-1

乡镇(街道)文化站

规划协调

根据区级文化馆的统筹规划,制定乡镇(街道)文化站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及时公示。

3-2

配合区级文化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每年组织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辅导活动不少于2次。

3-3

积极扩展服务项目,与高校、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深入合作,增加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能。

3-4

免费开放

向公众免费开放文化站内的相关功能室,免费提供普及性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公益性、文艺演出等活动。加强对来穗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服务。

3-5

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实行错时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文化站增加开放时间。

3-6

群众文化活动

每年组织惠民演出、放映等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10次,参与承办区级文化馆发布的活动项目,承办当地政府指定的文化活动,开展经常性文化惠民服务,采用网络教学、驻点教学、开放教学等形式,满足市民的多样化需求。

3-7

指导文艺团队不少于8个。组织书画摄影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展览,每年不少于2场。乡镇(街道)文化站联合区级文化馆开展大型展览,每年不少于2场。

3-8

每年举办公益性辅导培训、讲座不少于6期,每次不少于20人。每年组织开展综合性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4次,传统节日活动不少于3次,群众业余文艺创作作品推广活动4次,群众文艺团队下基层演出不少于5场。拥有1个以上品牌活动或创新特色服务项目。

3-9

数字文化服务

依托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开展数字文化服务。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并配置一定数量的上网设备和数字文化资源,免费提供上网服务。

3-10

文艺创作

指导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培育“三个一”文化特色,即培育1个活动品牌、扶持1个群众文艺团体、组织1次基层文艺汇演。创作反映当地风土人情的文艺作品,至少有一个代表当地特色的精品文艺节目。

3-11

文化志愿服务

每个乡镇(街道)文化站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文化志愿者队伍,可优先发展文艺团队成员,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指导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文化志愿服务。

3-1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组织开展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宣传、展示等活动。

3-13

鼓励公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3-14

人才培训

每年对文化专职管理员、文艺爱好者、文化志愿者、文艺骨干、业余文艺团队进行培训辅导不少于3次。为文艺节目的创作编排提供指导、辅导。

3-15

每年组织乡镇(街道)文化站业务人员参加市级文化馆、区级文化馆组织的培训、讲座不少于2次。

4-1

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免费开放

免费开放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相关功能室,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服务。

4-2

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增加开放时间。

4-3

群众文化活动

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讲座、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每年举办各类公益性讲座和培训不少于3期,每次不少于20人。每年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不少于3次。指导文艺团队不少于1个。

4-4

数字文化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置一定数量的上网设备和数字文化资源,免费提供上网服务。

4-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鼓励公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