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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00230
  • 文  号: 穗卫规字〔2020〕8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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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卫规字〔2020〕8号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的通知


市老龄办,各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

  为全面提升我市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粤老龄办〔201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继续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区实现“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即由政府统筹组织为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一份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统保”),确保我市户籍老年人“银龄安康行动”的参保率达到100%。

  二、统保方案及相关工作安排

  (一)统保对象。统保对象为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以上年年底全市户籍老年人的数量为总参保人数。

  (二)承保单位。市老龄办、各区负责“银龄安康行动”工作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定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承保单位。

  (三)保险费用及经费来源。政府统保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用为20元/人/年,具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市老龄办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60周岁及以上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以下简称“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统保并落实经费;其余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由各区负责“银龄安康行动”工作部门落实统保及相关经费。统保所需经费可通过财政支持、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捐赠等多渠道方式筹集。

  (四)保障内容。以20元/人/年为标准的保障项目及保障金额: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补偿金为6000元;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60元/天(全年限180天)。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承保单位协商调整、细化保障内容。

  (五)统保模式。全市政府统保实行“大保单”模式,即市老龄办、各区负责“银龄安康行动”工作部门分别代表全市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本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除外)与承保单位签订统保协议书,向承保单位统一支付保险费。

  (六)出险理赔。统保对象发生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事故,可由本人、家属或监护人与承保单位联系办理理赔,具体理赔服务工作以承保单位的指引为准。

  (七)统一宣传。市老龄办会同承保单位、各区负责“银龄安康行动”工作部门统一制作“银龄安康行动”宣传单张并张贴至全市各社区及有关服务窗口,同时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短信多渠道做好统保的宣传工作,让“银龄安康行动”家喻户晓,让统保对象充分知晓其权益。

  (八)拓展服务。为提升“银龄安康行动”的影响力,发挥好广州市慈善会“银龄安康行动”爱心基金作用,发动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筹集爱心资金,用于对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特别是出险的困难老年人开展关爱慰问行动。鼓励在广州居住的非户籍老人自费购买相关老年人意外险产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负责“银龄安康行动”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把“银龄安康行动”统保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加强跟踪督促落实,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区负责“银龄安康行动”工作部门要监督承保单位规范行业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出险响应速度,规范理赔程序。指导和协助承保单位落实驻点服务工作,定人、定点、定时、定责做好咨询和理赔服务。督促承保单位每月向区负责“银龄安康行动”工作部门报送各区老年人理赔情况,及时介入处理索赔争议,切实保障统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区负责“银龄安康行动”工作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统保工作机制。定期收集整理有关工作措施、动态和成效及相关图片、视频等资料,形成经验材料报送市老龄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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