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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00142
  • 文  号: 穗建规字〔2020〕38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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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规字〔2020〕38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我局制订了《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4日


广州市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危险房屋治理工作,规范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区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自行开展其拥有合法权属的城区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下同)原址重建或维修的补助资金。

  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治理、改造等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自行治理,后财政补助。

  (二)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三)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四)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第四条 市、区财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城区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属地镇街应加强危房重建、修缮工程日常巡查、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市、区专项资金配套办法,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其中越秀、海珠、荔湾、白云区,市、区补助资金比例分配为5:5;天河、番禺、花都区,市、区补助资金比例分配为4:6;黄埔、南沙区由区全额承担;从化、增城区,市、区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分别为8:2和6:4。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如有调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困难家庭实施城区危险房屋原址重建,每户可按1000元/㎡标准申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困难家庭实施城区危险房屋维修,每户应按房屋建筑修缮定额核实修缮费用,按照实际修缮费用50%一次性申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危险房屋产权不属于困难家庭单独所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比例在限额内确定补助资金额度。

  第七条 困难家庭申请房屋治理补助,原址重建的城区危险房屋,应当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街组织规划条件核实,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和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原状维修的城区危险房屋,应当提供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维修后的房屋鉴定安全等级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同一地址房屋在完成原址重建或维修后且领取补助资金的,均不再重复发放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

  第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申请

  城区危险房屋原址重建工程开工前30天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申请: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2.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证明;3.困难家庭证明;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5.房地产现状图;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8.房屋改造前相片。

  城区危险房屋维修工程开工前30天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申请: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2.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证明;3.困难家庭证明;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5.房地产现状图;6.维修方案;7.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8.房屋改造前相片。按要求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维修工程,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领

  城区危险房屋原址重建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补助资金:1.具有相关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现状测绘证明材料;2.房屋改造后相片;3.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城区危险房屋维修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申请人可持以下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补助资金:1.房屋维修后相片;2.房屋鉴定报告3.修缮费用有效证明材料(发票)。按要求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三)审核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四)发放

  预算下达后,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镇街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一次性将补助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当年度所属区申请补助资金总额,于当年度6月30日前将相关申请资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资额各自申报下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批复后,市本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到各区。

  第十一条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完成危房治理并发放补助资金档案纳入危房治理督修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补助资金申领和危房治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的;

  (三)擅自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

  (五)违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规定的;

  (六)危房治理后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监督。

  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进行抽查,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城区危险房屋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危房治理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2.危房治理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doc

  3.危房治理补助资金申领审批表.doc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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