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20041
  • 文  号: 穗建规字〔2022〕8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6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建规字〔2022〕8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专家的执业行为,建立高素质的物业管理专家队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修订了《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30日

  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专家的执业行为,建立高素质的物业管理专家队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管理专家的产生、使用、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在物业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物业管理纠纷调处、物业项目评标、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等工作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遵循条件核实、规范使用、资源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专家的审核、增补、退出、换届、培训、监督、档案管理、日常联络等工作。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的资料;监督物业项目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专家,记录不能参加物业项目评标的专家姓名及原因;协助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随机抽取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的专家,记录不能参加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的专家姓名及原因;协助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专家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委托,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立法和咨询、宣传;

  (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编制、推广和实践指导;

  (三)物业管理技术成果与优秀经验的咨询、推广和实践指导;

  (四)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协助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

  (五)物业项目评标;

  (六)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

  (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相关工作的组织者可根据需要委托相应专业的物业管理专家开展本条第四至第七项工作,委托相应专业的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开展本条列出的所有工作。

  第五条 按照工作内容,物业管理专家设立综合管理、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法律等五种专业,每种专业设负责人1名。综合管理的内容包括客户服务、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程管理包括设施设备管理、承接查验、智能化等。安全管理包括秩序维护、消防管理、停车管理、装修管理等。环境管理包括保洁、绿化、垃圾分类等。法律专业包括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案件等。

  第六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诚信良好,无违法违纪、开除公职、被取消物业管理专家资格等不良记录。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相关工作被取消物业管理专家资格的,应当满5年以上。

  (二)熟悉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地开展工作。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的经理或者专业负责人以上职务,取得物业管理、工程、安全、消防、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职业资格水平)5年以上;

  2.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的理论教学或者学术研究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职业资格水平)5年以上;

  3.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代理过20宗以上物业管理方面的诉讼案件;

  (四)本人主管过的物业项目没有发生因物业管理服务因素导致的重大纠纷,业主投诉少、满意度高;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良好的身体状况;

  (六)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可不受本条第三、第六项职称(职业资格)、年龄的限制。

  专家不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设立同第五条,每种专业设负责人1名。专家委员会的委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的总经理或者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区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单位的总经理或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

  (二)取得物业管理、工程、安全、消防、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职业资格水平。

  (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担任市、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顾问或专职律师。

  (四)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第八条 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应当组织、统筹物业管理专家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沟通、交流、研讨,提高物业管理专家的工作水平和质量。

  开展物业项目评标、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等工作时,工作组的组长应当由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担任,从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公布信息。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物业管理专家征集信息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申请和核实资料。经工作单位同意,申请人可以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核实其业绩、能力、综合素质及资料的真实性,加盖核对章并加具推荐意见后送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形成拟任名单。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资料,形成拟任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名单公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任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对拟任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异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放工作证。

  (六)公告名单。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告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十条 申请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个人在申请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特长申请一种或者多种专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任。

  第十二条 采取随时申报、每年增补一次的办法常态化征集,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增补的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的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消其资格:

  (一)本人主动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不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

  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被随机抽中为物业项目评标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被随机抽中为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每年度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推卸、放弃物业管理专家相关的工作合计3次以上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或者有诚信方面不良记录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有效制止物业项目评标、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等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或者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的;

  (八)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其他情形。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其网站公布的物业管理专家信息。

  物业管理专家有第二款第一项行为的,自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物业管理专家的申请。物业管理专家有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行为的,不再受理其物业管理专家的申请。

  第十四条 参与前期物业项目评标的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在评标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评标的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其姓名、不能参加评标的原因,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增补。

  物业项目评标也可以申请使用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评标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参与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的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随机抽取。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考评的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记录其姓名、不能参加评估的原因,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增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立场的,应当申请回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开展物业项目评标工作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或者组织、参与物业项目评标工作的;

  (二)开展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工作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单位及其关联单位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或者组织、参与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工作的;

  (三)其他影响物业项目评标、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等工作公正性,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被随机抽取的物业管理专家有前款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于相关工作开展1日前,及时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告知回避事宜。

  第十六条 以物业管理专家身份参与相关工作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物业管理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前应当按要求出示工作证、身份证等资料,独立提出、出具或者签字确认个人意见,并对个人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管理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参与专家工作时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物业管理专家不得私下接触利益关系人,不得在正常劳务费用以外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财物、馈赠、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在未征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社会活动。违规者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告知其所在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家工作网上投诉信箱,受理群众投诉。

  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视情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告知其所在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0日内告知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保证有效联络和准确回避。

  物业管理专家因客观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参与专家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不能参与专家工作的原因、暂停专家工作的起止时间等事项。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录专家的告知事项。

  第二十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专家实行档案管理,如实记录物业管理专家的基本信息、网上投诉信息、违规行为等,作为日常管理以及期限届满后重新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培训、讲座、业务交流等活动,促进物业管理专家掌握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费用列入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预算。

  物业管理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劳务报酬由委托单位给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