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函〔2018〕1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18〕92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市县收入。为促进各区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区级收入。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索引号: | 07482532-02-2018-95339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8-07-03 |
名称: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 ||
文号: | 穗府函〔2018〕149号 | 发布日期: | 2018-07-03 |
主题词: |
穗府函〔2018〕1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18〕92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市县收入。为促进各区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区级收入。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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