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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0741H/2024-0009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2-29
名称: 【政策解读】《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的解读
文号: 穗医保发〔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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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29  浏览次数:-

  一、为什么要实施此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以下简称省302号文)明确,“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省前述要求,积极减轻企业和就业人员缴费负担,支持我市企业发展促进经济运行全面向好,根据省有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此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阶段性降费)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阶段性降费范围

  贯彻落实省302号文要求,着力减轻企业和就业人员缴费负担,明确此次职工医保阶段性降费范围为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明确阶段性降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由目前的6%降低为4.5%,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由目前的8%降低为6.5%。

  其余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仍按《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2〕1号)规定执行。

  (三)明确阶段性降费实施时间

  根据省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实施时间为职工医保阶段性降费文件印发次月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本次职工医保阶段性降费政策。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