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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7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音频解读】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2月7日,为推动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延续实施,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实施《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政府第181号令)规定“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轮候规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下称《公租房办法》)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公租房办法》的配套文件《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穗住保字〔2016〕1号,下称1号文)有效期已届满,因此,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政策的要求,有效实施《公租房办法》,我局制定了《细则》。

  二、制定依据

  《细则》制定的主要政策依据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

  三、主要内容

  对于轮候册的建立和管理、分配顺序和程序,继续沿用了1号文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调整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范围

  根据我市近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删除了1号文中的分配对象二“已递交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尚未取得有效轮候号的申请对象(即审核中的申请对象)”,即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仅为进入轮候册,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未被注销的申请对象。

  (二)明确了两种分配方式

  为加快解决户籍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在以往实行集中配租的基础上,增加了常态分配方式,并明确常态分配按照公布房源、网上选房、资格复核、办理入住等程序进行,届时按具体分配方案实施。

  (三)增加了优先配租的对象

  1号文规定了十一种情形给予优先分配,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增加了以下七类优先分配对象:

  一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将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优先分配对象。

  二是根据《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95号令)第十六条第(五)项“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将特困人员纳入优先分配对象。

  三是根据实施过程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意见,以及市妇联意见,将丧偶妇女纳入优先配租对象。

  四是根据《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穗退役军人〔2021〕77号),将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纳入优先分配对象。

  五是经市政府同意,将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纳入优先分配对象。

  六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及《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96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对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按规定给予优先保障”,将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纳入优先分配对象。

  七是根据《广东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19号令),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优先分配对象。

  (四)调整了配租顺序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复退军人服务管理九条工作措施>的通知》(穗文〔2017〕29号)第七点“……持有优抚证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第十九条“……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为体现对涉军优抚对象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尊重和关爱,以及对军人和消防职业的尊崇,将涉军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作为单独一类人员,在集中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时,先向该类人员分配房屋,再向其他人员分配房屋。即集中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以下先后顺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分配次序:

  1.第一顺序:涉军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

  2.第二顺序:其他优先分配对象;

  3.第三顺序: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4.第四顺序: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5.第五顺序: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6.第六顺序: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附件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问题解答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册如何构成?

答: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一序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

第二序列:《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已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二序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

第三序列: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的申请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轮候册相应序列。


二、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的范围包括以下3类:

(一)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二)被注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后,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三)申请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变更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不属于轮候册第一、第二序列的对象。


三、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什么情形下会被注销轮候号?

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被注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不再使用:

(一)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二)已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含获分配后弃租的、获得预匹配或预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的、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三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

(四)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五)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四、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哪些情形原轮候号不变?

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进入轮候册后,属于下列情形的,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不变:

(一)参加意向登记未能获分配的;

(二)申请人去世、离异、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的;

(三)变更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且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


五、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分配方式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分配和常态分配。


六、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分配按什么配租顺序?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分配的,按照以下先后顺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分配次序:

(一)第一顺序:涉军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

(二)第二顺序:其他优先分配对象;

(三)第三顺序: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四)第四顺序: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五)第五顺序: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六)第六顺序: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分配顺序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之间按其所在轮候册的序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先后确定分配次序。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分配机会。获分配后弃租、退租,重新进入轮候册的,不再享受优先分配权利。


七、哪些人可以优先配租?

答:优先分配对象是指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

(一)涉军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

涉及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三)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

(五)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七)离婚妇女或丧偶妇女;

(八)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九)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

(十)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十一)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分配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十二)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

(十三)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


八、轮候家庭原属于优先配租对象,获预配租后弃租的,或者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是否属于已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再次申请(或重新轮候)公租房的,不再属于优先配租对象?

答: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弃租,包括预配租后弃租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入住后退租的,都属于已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再次申请(或重新轮候)公租房的,不再属于优先配租对象;获预配租后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属于未享受优先配租机会。


九、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退役军人是指哪些家庭?

答: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退役军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十、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的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是指哪些家庭?

答: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的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同一对夫妻已共同生育或依法收养三个子女(指现有子女数),其中一个子女在公租房配租时未年满18周岁的家庭。


十一、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消防救援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消防救援人员是指被授予消防救援衔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以及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管理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在职聘用人员。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是如何对应的?

答:分配房型应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三房一厅;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的分配方案为准。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分配程序如何进行?

答:(一)公布分配方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各区方案应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存。分配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原则、租金标准等内容。

(二)意向登记。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家庭人员、优先分配情形发生变化的,进行配租意向登记时须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分配资格,并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

(三)确定名单及公示。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结束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意向登记情况确定参加预匹配或预选房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预匹配或预选房。举行预匹配或预选房仪式,公开预匹配或预选房。

(五)资格复核。按规定对获得预匹配或预选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资格进行复核,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分配资格。

(六)办理入住。向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发放入住通知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分配程序如何进行?

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订常态分配方案,并在市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告后实施常态分配,常态分配程序如下:

(一)公布房源。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在网站公布常态分配房源。

(二)网上选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按规定进行网上选房。

(三)资格复核。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定房屋后,按规定参加资格复核,资格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分配资格。

(四)办理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十五、哪些情况也属于弃租,弃租后轮候号会变化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获预匹配或预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获分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自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进入轮候册第三序列。


十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后再次申请实物保障有限制吗?

答: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申请放弃轮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哪些家庭可以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答:孤寡老人、失能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十八、本细则所指的失能老人具体是指什么?

答:本细则所指的失能老人是指经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评定为照护1级及以上,且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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