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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越秀区促进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解读

  • 2019-08-20
  • 来源:越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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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和制定必要性

  高端专业服务业是一种创新企业商业模式,能催生新领域、新行业的变革,为传统中介服务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实现转型升级提供有效路径。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现代服务经济中心的决策部署,推进越秀区打造高端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升我区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水平,聚焦生产性服务业高端领域,重点发展贸易经纪与代理、法律、会计审计及税务、咨询、广告、人力资源、会议展览、工程技术与设计、工业及专业设计、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业。着力补齐发展上的短板弱项,持之以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持续升级。

  此次区商务局综合有关部门意见以及公众意见制定《广州市越秀区促进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越府办规〔2019〕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政策曾用名《越秀区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越秀区促进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后根据市发改委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及区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法审意见修改为现名称。

  二、制定依据

  1、《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3、《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4、《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6〕58号

  5、《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7〕9号

  6、《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6号

  7、《广州市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

  三、扶持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扶持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主要包括贸易经纪与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工业及专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十大类,具体行业目录见政策附表《越秀区高端专业服务业行业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金融专业服务、科技专业服务属于我区重点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范畴,相关企业和机构扶持政策按照区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扶持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要求工商注册地(或司法部门审核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法人;以及经区有关部门认定符合的企业分支机构;相关行商协会、产业联盟等社团法人。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重点企业包括经济社会贡献达到《分类表》确定标准的我区企业。《分类表》中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吸纳就业人数、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数据以区属相关部门核算提供为准。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是在原有钻石29条政策基础上针对高端专业服务业特色,对政策条款进行归纳完善,简练浓缩形成具有代表性的10条条款,覆盖奖励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的落户、发展、高端人才、品牌、企业服务、行业活动、行业集聚等多方面。《实施办法》通过后将同步制定申报指南用于指引企业申报相关奖励。

  1、项目落户奖励,对新落户越秀区的中介服务企业,视企业性质、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开办奖励、最多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贡献奖励。

  2、增量贡献奖励,对落户3年以上的越秀区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视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给予增量贡献奖励,最高每年200万元。

  3、高端人才奖励,对获评我区年度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其高端人才可参照《广州市越秀区集聚高端人才暂行办法》第四条,给予其高端人才奖励。

  4、品牌创建奖励,支持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申报驰名商标,最高可奖励30万元,可迭加市级政策使用。

  5、优质服务奖励,建立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目录,鼓励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重点企业购买中介服务;对我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颁发“越秀金卡”,获批企业及其服务的企业享有越秀区绿色通道服务。

  6、项目引进奖励,越秀区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为越秀区引进优质企业(项目)的,经登记管理,视其引进项目情况给予项目引进奖励。

  7、行业活动奖励,对促进区域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的行业组织、活动,视其规模、影响力情况,给予相应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8、集聚园区奖励,打造高端专业服务业示范区,对区园区/楼宇内集聚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企业,形成行业集聚,认定为特色园区/楼宇的,给予产业园区或楼宇运营单位(业主)最高奖励50万元。

  五、关键词解读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该表述参考《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有关“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综合贡献度达到10.8%”的表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综合考量包括经济贡献如GDP、就业、行业发展的贡献,及公益、民生、环境、文化、科技等多方面贡献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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