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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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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13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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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分户登记

不作为宅基地分配前置条件

  《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于8月3日起正式实施。在总结现有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制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管理,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一户一宅认定、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分类管控、实施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管理进行指导和规范。近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进一步保障村民居住权,增加村民财产性收入,对宅基地管理职能进行调整,明确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衔接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需对农村已建房屋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施策:依法对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存量房屋进行确权登记,规范新建房屋管理,满足村民住房需求,提高村民居住水平。

  可多户合建、提前预支建设村民公寓式住宅

  《实施意见》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精神,一是改变以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明确按照村报镇批的方式,认定符合一户的标准,即可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二是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要求,针对我市农村住宅建设中普遍反映比较集中的操作性问题,创新提出多户合建、提前预支建设村民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实施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科学精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对于2015年7月15日前建成的存量宅基地房屋,按照1987年、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为时间节点,结合是否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是否具备建房资格、符合一户一宅情况、是否符合建房面积标准等条件,明确了分类予以确权登记的程序和办法。

  形成和谐优美、各具特色的城乡风貌

  《实施意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施策。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线、生态保护红线,作为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红线和底线。以城镇开发边界作为推动空间合理布局,形成和谐优美、各具特色的城乡风貌的政策引导线。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今后主要按照美丽乡村风貌的管理需求,结合空心村改造和零星建房管理,落实“建新拆旧”。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结合城市更新工作进行分类施策,已纳入城市更新的区域,按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管理;暂未纳入城市更新的区域,更多依据城市化地区的规划要求,新增分户主要是建设公寓式住宅或联排式住宅,存量住宅允许按照宅基地建房标准进行加建、原址重建或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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