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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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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22
  •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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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交运函〔2020〕117号

局道路运输处,市维驾处,市交通执法局,各区交通运输局,市驾培行业协会,各驾培机构: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粤交〔2020〕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粤交运〔2020〕197号)的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和部署,维护良好的驾驶培训秩序,促进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驾培机构培训资质审核,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全面核对驾培机构在广东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教练场、教练车和教练员信息,对错漏信息要督促驾培机构及时补正,确保广东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和广州市学驾服务平台数据一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监管,规范培训行为

  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驾培机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抽查、实地督查、定期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培训合同签订、培训活动过程等进行监督。定期对辖区驾培机构教学日志进行抽查,每月抽查驾培机构数量不少于辖区驾培机构总数50%,抽查学员数量不少于30人,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执法查处,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维驾处报送上一季度抽查情况。市维驾处每月对各区驾培机构进行轮动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向相关区通报。

  严厉打击驾培机构伪造培训信息、上传虚假培训记录、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场地培训等违规行为;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时培训系统、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缩短培训学时及减少培训项目的驾培机构,各区交通运输局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粤交〔2020〕3号)要求暂停其培训工作,并及时将驾培机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附件1)抄告市维驾处,市维驾处及时通报公安交管部门依照职责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规范模拟器教学,提升教学质量

  各驾培机构应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交运发〔2016〕128号)关于开展模拟器教学的要求,自行选用符合《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JT/378-2014)技术要求的模拟器进行教学,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关于发布培训监管平台相关功能模块的函》(粤运车函〔2020〕8号)的技术规范开发接口并报备模拟器相关信息。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实地查验模拟器情况,确保符合要求且上报信息无误后方予确认。模拟器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模拟培训,产生的培训学时数据可直接上传至省驾培监管服务平台。

  为减轻疫情期间企业负担,暂时不具备模拟器教学条件的驾培机构,可以实操培训学时替代模拟器教学学时。

  四、坚持底线思维,维护行业稳定

  各区交通运输局要落实属地责任,指导督促各驾培机构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各项防控措施,科学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对辖区驾培行业的冲击和影响,加强防范可能导致的行业维稳风险,加大矛盾排查力度,提前制订应急预案,发现问题积极化解并及时上报,确保行业稳定。

  附件:1.驾培机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通报表.doc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pdf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pdf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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