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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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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1
  •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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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函〔2020〕202号

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9号)要求,为进一步科学统筹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少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现象,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工作方案

(2020年9月修订)

  为加强广州市城市道路管理,保护道路路产路权,保障交通顺畅,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路政许可审批实施计划管理。现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统筹,计划开展,集中决策、总量控制”原则,为减少“无序开挖,随意施工,只占道、不施工”,避免同一条道路反复开挖,形成“拉链路”等情况,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各区道路管理单位对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进行统筹,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积与施工时间提前进行会审,对同一路段与时间有开挖需求的各类挖掘道路项目予以整合。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未纳入计划的占用挖掘项目原则上不予路政许可。

  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广州市域范围内重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高架桥、快速路等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计划管理与审批,其余道路按照地域范围由区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负责范围见附件1)。

  二、计划管理实施范围

  (一)区域范围

  本方案中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等中心6区(见附件2),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南沙等5区,由属地区城市道路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实施计划管理。

  (二)设施日常养护类工程办理

  因开展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含路灯等交通附属设施)日常养护、环卫清扫作业、排水清淤疏通、绿化养护修剪、桥梁检测等养护工作需临时占用围蔽道路的,建设单位无需申报占用计划,可直接向道路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占道许可证。

  (三)紧急抢修抢险类项目办理

  紧急抢修抢险类项目,无需申报占用挖掘计划,建设单位可先行施工,但应同时向道路管理部门和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施工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纳入监管。

  (四)延期项目办理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理安排计划申报,第一次申报计划所填报的申请期限应为项目总工期。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是否需要重新申报计划号,按以下情况办理:

  1.项目总工期内。

  申请延期项目的申请期限在项目总工期内,在占道挖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办理延期申请的,可沿用原计划号进行许可申报(如:某工程项目实施工期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计划申报时,申请许可期限应填“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经审核后取得计划号并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占用挖掘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需在期限届满前30天办理延期,可继续使用原计划号申请业务)。

  2.超出项目总工期。

  申请延期项目的申请期限超出原申报计划总工期的,需重新取得计划号,方可办理许可业务(如:某工程项目实施计划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占用挖掘许可证在2019年11月30日到期,但工程未完工需办理延期的,应重新申请取得计划号方可申报许可业务)。

  (五)同一个占道项目办理

  由同一家建设单位负责的同一个占道工程项目,有跨不同行政区域的情况,统一申报一个计划号,指定一家道路管理单位牵头审核工作,其它相关道路管理单位配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按辖区范围分开申报,选用同一个计划号。

  三、计划实施要求及流程

  (一)实行统一电子平台申报

  申请单位可通过“广州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计划系统”网址: http://120.197.38.218:8000/#/guide),选择“申报单位入口”进行业务申报。

  (二)年度计划申报

  1.计划申报时间。

  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年计划编制周期。在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内,各建设单位可统一在“计划系统”上录入拟实施占道挖掘项目信息,按季度申报(可填报1至4季度中的任何季度),绘制各施工点占道区域,对条件成熟的,即资金到位、规划报建、措施妥当等前期条件完善的项目执行“提交”操作,形成年度动态项目库。

  对列入年度动态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出具交通疏解方案审核意见;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审核事项,应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核意见。

  2.计划审查时间。

  各辖区道路管理部门在3月16日至25日对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除第二季度计划需要进行审核产生计划号,其它季度计划按当季编制月进行审核操作,不提前产生计划号),对辖区内全年度占道信息进行基本掌握。

  (三)季度计划调整

  1.计划申报时间。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施具备条件,即资金到位、规划报建、措施妥当等前期条件完善,调整年度项目库内的季度计划,但原则上不能新增项目。调整时间为6、9、12月的1日至10日,调整下一季度计划申报。按季度申报递交至相关辖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2.计划审查和公布时间。

  (1)初步审查: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每季度计划调整月的11日至14日对下季度计划进行审查,统筹调整后形成占用挖掘计划初稿。

  (2)联合审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季度计划调整月的15日至20日开展联合审查会议,主要对规划报建、交通疏解方案、施工组织方案、修复方案情况等进行审查。

  (3)结果公布:经联合审查会议审核通过的占道开挖项目,在季度计划调整月的21日至25日由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印发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季度占用挖掘计划通知。申报单位可自行通过“计划系统”查询计划号。

  (四)计划增补

  1.办理范围。申请计划增补项目应至少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国家、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点项目;

  (2)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3)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和年度城建计划;

  (4)城建预安排计划(含治水项目)中明确的重点项目;

  (5)纳入年度管线建设计划的重点项目;

  (6)涉及重大民生、社会维稳等有关项目;

  (7)广州市电水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

  2.办理条件。

  (1)资金到位、规划报建、路面修复单位已确定、措施妥当等前期条件均已完备;

  (2)调增项目原则上应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安全审核意见,如涉及绿化、排水、照明等其他职能部门审核事项,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核意见;

  (3)涉及地铁、桥隧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取得权属单位书面意见。

  3.办理流程。

  (1)符合相关条件的,书面致函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增补申请。

  (2)经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分析增补申请项目情况后,将对具备增补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项目,组织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增补联合审查会议进行审定,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调整计划内容,纳入季度计划。

  (3)原则上每季度按需召开一次计划增补联合审查会议,增补计划申请截止时间为2、5、8、11月的第1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占道挖掘实施情况予以定期通报,公布各区、各建设单位计划实施率。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对各建设单位计划项目实施率进行督导;各建设单位对纳入计划未能实施的占用挖掘项目,应书面向辖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说明原因。

  (二)市、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于季度计划调整应严格把关,做到动态控制和系统管理相结合,避免随意调整、反复申报等问题出现,同时做好对外办事流程的宣传和工作指引。

  (三)各建设单位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结合建设工期合理申报计划,确保申报项目均能按期实施,尽量减少因工作进度滞后、延误导致计划调整。对无正当理由未能实施的建设项目,将从季度计划库中剔除,不予纳入计划。

  附件:1.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路政许可审批市区分工的说明

  2.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范围

  3.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路政许可审批市区分工的说明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47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9号)的要求,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路政许可审批市区分工进行调整。

  一、分工范围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的市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高架桥、快速路,包括:

  (一)8条主要城市道路:滨江路—阅江路(鹤洞桥—琶洲—科韵路)、沿江路—临江大道(至科韵路)、东风西路—黄埔大道(至科韵路)、环市路(南岸路)—中山大道(至科韵路)、广州大道全线、机场路—解放路、同泰路—白云大道—大金钟路、广园路。

  (二)11座主要跨江桥梁:海珠桥、人民桥、广州大桥、海印桥、江湾桥、解放桥、鹤洞桥(含昌岗和广中立交)、琶洲大桥、黄埔涌大桥、猎德大桥、金沙洲大桥。

  (三)3条重要隧道:珠江隧道、官洲—仑头—生物岛—大学城隧道、洲头咀隧道。

  (四)2条非封闭式城市快速路:广园快速路、新光快速路(含江海大道广东药科大学对出以南路段)。

  (五)7条封闭式城市快速路:新化快速路、南沙港快速路、黄榄快速干线、番禺大桥、华南快速一期、华南快速二期、华南快速三期。

  (六)5座高架桥:内环路高架桥及与之连接的匝道和高架放射线、东濠涌高架、人民路高架、同德围南北高架。

  (七)BRT专用道。

  属地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除市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高架桥外的城市道路及设施。

  二、具体界面划分

  (一)道路部分

  1.行车道。纵向起止点根据市、区两级道路的相交方式,制定不同的划分界限。若区级道路与市级道路中段相交,交叉路口归市本级管理;若市级道路与区级道路中段相交,交叉路口归区管;若市级道路起止点与区级道路中段相交,交叉路口归区管。

  2.人行道。

  (1)已进行过品质提升的人行道及建筑退缩空间,如退缩空间未设置物理隔离,人行道及建筑退缩空间纳入市本级管理;如退缩空间设置物理隔离,人行道纳入市本级管理,退缩空间由属地区协调权属单位管理。

  (2)未进行品质提升人行道及品质提升未实施退缩空间提升,路边侧平石至人行道外边线纳入市本级管理,退缩空间由属地区协调权属单位管理。

  (3)滨江路、阅江路、沿江路及临江大道的路边侧平石至珠江护杆,如有明确人行道边线的,人行道以人行道外边线为界纳入市本级道路部门;如人行道无明确划分,路边侧平石至珠江护杆(不含)纳入市本级管理,如滨江东路及西路、沿江路的人行道。珠江护杆、亲水平台、景观步道(人行道红线外)由水利部门负责,绿化及园林部分由园林部门负责。

  (二)桥梁部分

  1.人行天桥。市接管道路沿线的人行天桥划入市本级管理(含横跨市本级管理道路、市本级管理道路与区管道路交叉路口天桥)。

  2.跨涌桥。接管道路沿线的跨涌桥划入市本级管理。

  3.跨线桥。与接管道路平行跨线桥部分原则上划入市本级管理,包括与接管道路相关联的进出口匝道、调头匝道等,具体以桥梁防撞墙为界;与接管道路交叉、穿越的跨线桥仍由属地区管;跨线桥下道路按道路划分原则。

  4.立交桥。均以防撞墙为界划入市本级管理,桥梁结构整体由市本级管理;桥下空间全为市本级管理道路的由市本级管理,例如天河立交;桥下空间两侧为区管道路的则桥下空间由属地区管理,例如,西场立交作为环市路起点,桥梁结构整体划入市本级管理,环市路侧桥下空间划入市本级管理,南岸路中部桥下空间划入区管,桥下道路按道路划分原则划分。桥下空间由属地区建设和使用,由属地区进行管理。

  (三)隧道部分

  1.人行过街隧道。接管道路沿线的人行过街隧道划入市本级管理(含横跨市本级管理道路、市本级管理道路与区管道路交叉路口隧道)。

  2.车行隧道

  (1)隧道上部用于调头等功能的行车道设施划入市本级管理,隧道上部设置广场等类似物业设施由属地区协调权属单位管理。如阅江路磨碟沙隧道划入市本级管理,但隧道顶部属于啤酒厂范围,故不纳入市本级管理设施,仍保持由啤酒厂管理。

  (2)与接管道路平行的车行隧道,包括与接管道路和车行隧道相关的进出口匝道、调头匝道等均划入市本级管理;与接管道路交叉、穿越的车行隧道仍由属地区管,如穿越接管道路的华乐路隧道划入区管。

  (3)上述隧道与道路的划分,均以防撞墙为界。

  (四)其它说明

  在上述划分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个别特殊位置,作出如下划分说明:

  1.二沙岛道路系统西接沿江路、东连广州大道和临江大道。由于岛内道路系统相对独立,且设施状况和车流量与外围道路有所区别,故不纳入市本级管理设施。

  2.滨江路与阅江路在广州塔周边位置断开,由于征地问题,预计短期内难以形成统一的道路系统。目前,中段位置仅有人行道堤岸带相连,机动车无法驶入,为保障道路的连贯性,滨江路-阅江路段增设艺洲路、广州塔路和艺苑路。

  3.沙河立交桥面部分,包含原天河区区管部分及广园公司负责的广园快速路K0+000往东部分,拟整体划入市本级管理范围;沙河立交桥面以下广园中路至广园东路(禺东西路口)也纳入市本级管理。

  4.科韵路—中山大道立交、科韵路—黄埔大道立交,以隧道西侧挡土墙为接管分界面。


  附件2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范围

  中心城区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除部分偏远地区)等中心六区,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各区道路管理单位统筹开展计划管理工作。计划控制范围区域具体为:北起黄石路、广州大道北同泰路口,南至珠江水域后航道,东起广氮立交、黄埔东路(港湾路口),西至广州与佛山交界。



  附件3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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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6、9、12月是“季度计划编制月”;以上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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