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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综合交通枢纽价格行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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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07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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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内各综合交通枢纽经营者及管理单位,各区市场监管局、南沙区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我市综合交通枢纽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综合交通枢纽内价格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沙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交通枢纽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二、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内经营者和管理单位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自主合理定价。

  三、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四、鼓励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选择与相应区域消费人群基本需求密切相关、消费量大且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公告牌等载体进行价格集中公示,方便消费者了解价格信息。鼓励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内设立惠民商品区,满足消费者基本餐饮需求。

  五、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以公开竞价等合理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管理单位建立价格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机制,督促经营者履行价格承诺。

  六、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情况,完整保留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内经营者和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价格公示制度;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八、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约谈等方式对各综合交通枢纽区域内经营者和管理单位价格行为进行提醒告诫。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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