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国省道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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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3
  •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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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函〔2019〕2435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国省道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市道路养护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区、南沙区、黄埔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普通国省道招标投标的效率,节省参与投标企业的时间和资金成本,现就进一步优化普通国省道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普通国省道项目招标文件备案事项,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普通国省道项目全面推进电子化招标,由招标人在规定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施工图设计图纸等资料,有意向的投标人可直接在网站下载,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下载上述资料收取任何费用。

三、普通国省道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已通过审批或审查。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普通国省道项目招标信息应当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合同范本、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支付方式、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普通国省道项目招标,自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对于简单小型项目即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文件中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等技术评审内容的项目,在征得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意后,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

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并不得存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中“(二)整治内容”的条款。

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银行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方式提交。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九、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项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十二、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三、异议处理程序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十四、投诉处理程序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公示的异议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5.相关请求及主张;

6.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市交通运输局可以不予受理。

十五、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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