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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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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31
  •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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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订背景

  随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粤办函〔2017〕729号),我市原制订的《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穗府办〔2016〕14号)已不适应新的政策要求。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精神,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我市修订并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

  (六)《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36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29号)

  (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7号)

  三、制订程序说明

  我局按照现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起草该预案后,征求市本级各职能部门及各区财政部门意见,邀请熟悉相关政策的社会专家对预案予以评估、提出建议。我局综合各方意见,并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调整情况修改完善该预案,提交市政府审定并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四、主要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应急处置预案》的原则是:保持与上级规定相一致,并符合我市实际情况。

  (一)重新划分风险等级。

  将原预案设定的三级风险响应机制细化为四级,即: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并规定: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同时,对不同等级风险事件的响应和应急处置内容也作出相应规定。

  (二)应急处置方法更具体、丰富

  参照上级政策规定,将应急处置更具体化。明确了拓宽财源渠道、优化支出结构、处置政府资产、申请上级援助、加强预算审查、改进财政管理等方法,《应急处置预案》更具可操作性,内容也更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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