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 > 政策解读

《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 听全文
  • 2019-02-28
  • 来源: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分享到
  • -

《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法﹝2018﹞33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穗府﹝2018﹞12号)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为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我市被确定为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的试点城市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我市出台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进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经梳理,《广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穗城管〔2016〕155号)有个别条文与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之进行修改。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施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年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政府部门不再介入技术审查工作以及建设单位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等要求,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产业园项目建设中拟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技术评估报告和生产性试验报告”。

(二)依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精简前置条件、实施告知承诺”等要求,删除“施工前需报相关材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原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