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商环境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政策解读】《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解读

  • 听全文
  • 2019-05-23
  •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 分享到
  • -

  第七条第一项 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的资助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专利一般资助政策,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根据国家政策指示精神,结合我市专利创造工作实际情况,专利资助以不超过发明专利申请官费为基础,将职务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标准调整为每件3,000元。

  第七条第二项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0元。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的资助标准。

  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可以以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资助,但同一件发明专利累计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0元。

  第七条第四项 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标准。

  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一批核心专利”。对质量较好的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从第5至第9年的专利年费资助。我市专利权人拥有维持6年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可申请一次年费资助。从专利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专利权人可一次性获得1,800;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专利权人可一次性获得4,800元。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年费资助则分别为700元或2,800元。

  第七条第五项 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企事业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解读】本条是关于资助额度的限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同一件专利申请所获的市、区、镇街、园区等各级资助,不得高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取消其以后1~3年内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对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全额追回已受资助的资金,并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申请人在申报专项资金时的责任。

  申请人在申报专利工作专项资金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回已发放资金,1~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并将此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进行通报。对被认定为分正常专利申请的,明确制定相应的处理方式,全额追回已受资助的资金,并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