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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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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09
  •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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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修改依据等介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州率先加快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在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出新出彩等重要指示,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开办企业指标评估标准,持续深入推进我市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我市推行应用“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整合商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请、就业参保、银行预约开户、公积金开户登记等业务事项。其中在商事登记环节将企业名称申报与企业开业登记合并办理。据此,根据2020年1月1日印发的《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对原《广州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穗工商规字〔2018〕2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另外,2019年,我市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法》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部门名称、职责作相应修改。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我市自2017年3月1日起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改为自主申报制度。《办法》明确了企业名称的组成,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规定了企业名称申报的途径、流程,名称争议以及不适宜名称的处理等内容。

  (一)实施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将核准制改为企业自主申报制。《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制定依据、定义及《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冠“广州市”或“广州”行政区域企业名称,明确了我市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将企业名称由核准制改为自主申报制。

  (二)列举了企业名称禁限用情形及申报规则。《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基本构成,列举了企业名称相同和近似的禁止性规定,以及企业名称内容和文字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申报名称涉及限制使用规则。

  (三)明确了名称争议以及不适宜名称的处理规定。《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八条规定,已经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同时明确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公示。

  《办法》同时明确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推行新开业企业名称申报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我市建立全市统一“开办企业一网通”线上服务平台,新开办企业直接通过“开办企业一网通”服务平台一并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设立登记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的,仍适用原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据此,《办法》对原企业名称申办途径进行了修改,区分新开办企业和变更企业名称申报两种办理途径。

  (二)调整登记机关名称。《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法》将原涉及登记机关名称中“工商行政管理局”字样,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取消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登记条件。《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同时允许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即可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据此,《办法》删除了原有关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的有关登记条件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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