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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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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08
  • 来源: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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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导语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促进我市高端高质高新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以穗农规字〔2017〕1号印发的《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什么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本办法所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市场带动、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3.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必须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市场带动、种业、观光休闲农业、特种养殖、农业科技服务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51%或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较强的带动力和竞争力;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4.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什么材料?

  (一)《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用合同、协议、投资合作凭证等复印件;

  (五)与农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租赁等合同(协议),带动农民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关财务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六)企业相关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以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企业缴职工社保凭证和含代扣职工社保的工资发放明细表);

  (八)产品质量合格、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九)粮食、蔬菜、水果类种植企业购置使用商品有机肥的供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是否存在近五年内骗取财政资金被查处的情况说明;

  (十)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5.企业应如何申报?一般是在什么时候?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启动,企业有申报动机可以提前与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认定工作通知下达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第一时间知晓。

  (一)申报。

  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区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2.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认定。

  1.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核查,满足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市政府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3.市农业农村局对市政府认定的企业授予“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对外公告。

  6.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有效期是多久?

  经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7.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创新?

  一是企业申报类型进行调整。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企业类型由八种类型归并为五种类型,把原《管理办法》中的农业产品加工业类和农产品流通业类(除批发市场以外)合并成农业产品加工、流通类型;农产品流通业类中的以批发市场为主业的改为农产品市场带动类型;把种业类型归入农业科技服务类型;休闲农业类型、特种养殖类型归入其他涉农企业类型,并在其他涉农企业类型中加入互联网+农业的概念。

  二是对企业带动力的评价标准在“紧密型带动农户40户或松散型带动农户200户的计10分的基础上增加‘同等规模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也折算作为带动力评分”。

  三是对企业竞争力的评价标准进行了归并,并适当调增竞争力的分值。一方面是为了扩大视野,吸收新鲜力量,大力鼓励和支持具有成长性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另一方面是为了兼顾公平,便于操作,适应我市农业企业发展迅速、涉农企业形式和竞争力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对企业竞争力的增分项统一标准,并设定最高增计分值。

  四是对有关证明事项进行清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把原第八条中的“(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说明;(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情况证明”等内容取消,并增加一条内容“由企业提供相关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由企业自行出具,不需要政府部门另外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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