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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的解读

  • 2020-01-0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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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频解读内容如下:

音频解读《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经市政府第15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公布实施。其中,《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入集中修订范围。为做好该规章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省条例》),对原《省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及四十六条进行了修改。根据法制统一原则,有必要对我市《规定》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条文进行修订。

  2019年,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围绕机构改革的要求,开展政府规章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工作。其中,《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列入集中修改的范围。

   二、修订的具体内容

  本次修订《规定》,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适应机构改革的要求,修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名称;二是规范证明事项的表述;三是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调整进行相应修正;四是规范表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应机构改革的要求

  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不再保留“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名称,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表述,并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精简办事材料

  落实减证便民要求,《规定》采取网络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优化服务,将开具婚育证明所需材料修改为“提交有效证照”,取消“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中“证明事项”的模糊表述;并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工作机构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证照或信息平台核验的,应当及时办理。”同时,按照《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规定和机构改革的要求,增加医疗保障部门落实信息共享要求的表述。

  (三)按照上位法进行调整

  顺应上位法的要求,删除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取消关于“超生职工予以开除及在集体、个人评先评优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等限制性的处理措施,统一按照《省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在市级规章重复具体内容。属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超计划生育的依据我省纪检监察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进行处理。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达标责任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广东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粤办发〔2017〕1号)、《广州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穗办〔2017〕14号)等文件和省有关考核要求执行。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应优化整合相关考核项目,并完善考核方式方法及内容,尽量为基层减负。

  (四)规范责任条款表述

  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将原三十二条明确行政机关责任条款的条文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在不履行职责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需承担责任,上一级机关或纪委监委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政务或党纪处分,并落实刑事责任规定,明确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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