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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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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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要求,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于2019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实施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进一步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分段设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同时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使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通知》对待遇保障标准、经办管理服务、大病保险筹资等方面都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调整待遇保障标准。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5%。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至3500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

二调整经办管理服务。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是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在2018年标准上增加15元,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足。本通知有效期内,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人均筹资等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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