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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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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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负担,完善本市医疗救助体系,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结合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医保局牵头修订形成《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一、修订目的性和必要性

  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要求,为确保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继续稳步实施,市医保局牵头修订形成《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办法》),在基本医疗救助基础上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的补充性医疗救助,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要求,相应增加退役军人事务、政务服务等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职能部门。

  (二)规范服务对象。一是规范表述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及范围。二是按照专项救助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戈谢病人认定和待遇。

  (三)其他修改内容。一是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要求,简化申请资料,“减证便民”,提升便民服务水平。二是结合工作实际,简化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是否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判断条件,便于实际操作。

  三、有问有答

  1.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的救助范围包括哪些人群?

  答:按照《项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

  (一)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困难群众);

  (二)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因病致贫的本市户籍人员;

  (三)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困境儿童;

  (四)本市户籍持证精神智力类残疾人;

  (五)本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下,申请时月平均家庭人均收入在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以下的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持证精神智力类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复训练资助待遇的对象);

  (六)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未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待遇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

  (七)本市户籍戈谢病患者;

  (八)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患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的。

  2.不是困难群众可以申请吗?

  答:对照《项目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是困难群众也可以申请,但一定要符合《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

  3.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对申请资料有什么要求?

  答: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

  (二)救济身份证明(原件);

  (三)诊断证明;

  (四)医疗费用发票或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救助机构)业务用章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五)门诊医疗费用清单;

  (六)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清单;

  (七)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

  以上证件(明)可通过政务系统查验电子证照或身份核验的,无需提供原件。

  4.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到哪里办理申请手续?

  答:救助对象可到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申请零星报销手续,目前提供服务的网点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设在部分医保定点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人寿客户服务中心(详细名单及地址见宣传指南,或关注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微信号查询,也可拨打医疗救助热线服务电话81499908进行咨询)。

  5.申请办理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报销有什么时限要求?

  答: 救助对象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到服务网点办理申请零星报销手续,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在市残联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或训练费用的,可每季度报销一次。

  6.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救助包括哪些费用?

  答: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零星报销费用包括:

  (一)困难群众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治疗门诊指定病种发生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普通门诊目录规定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的乙类先自付费用;

  (三)困难群众和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记账或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记账或报销后,剩余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五)18周岁及以下的精神、智力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复训练资助待遇的对象),在市残联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训练,个人负担的康复费用。

  7.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的救助标准是什么?有限额吗?

  答:不同情形的申请人按《项目实施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享受相应的救助标准。如:第十二条规定了困难群众中的优抚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此项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不得按照困难群众条件再重复申请并享受待遇。又如:第十三条规定了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普通门诊目录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予以救助,此项救助年度限额为5000元。

  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8.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申请审核流程图:

1589350852(1)_副本.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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