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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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9
  • 来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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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医保发〔2020〕2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7〕67号)和《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穗医保规字〔2019〕8号,简称“《办法》”),为优化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服务,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保人长护险鉴定评估工作,压缩鉴定评估等待期,实现参保人医保待遇和长护险待遇的无缝衔接,现通知如下:

  一、评估人群

  在市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家庭病床建床治疗,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简称“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长护险待遇评估申请。具体办理指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二、评估流程

  (一)在院评估参保人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的,在出院前自愿选定本市长护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简称“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主诊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和护师(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对参保人开展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附件1),出院后可根据评估结果(评估意见书格式见附件2)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待遇,一年内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含2次)。经评估不符合上述条件(附件1),但符合享受本市长护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条件的,出院后可根据评估结果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参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间再次住院的,其长护险待遇终止。

  (二)家床评估享受家庭病床门特待遇的参保人在自愿选定长护机构并达成服务意向后,可提出评估申请。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该参保人的家庭病床巡诊医生开展医疗护理项目条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根据评估结果在家庭病床期内享受1~3个月的长护险医疗护理待遇。

  三、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市内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费用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并按照《办法》执行。符合设置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家庭病床门特待遇,重复项目不予支付。

  符合规定的费用由长护机构按《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记账并申报结算。

  四、机构管理

  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机构负责提供本通知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开展机构医疗护理的长护机构负责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机构护理服务。

  五、职责分工

  (一)长护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合做好参保人评估。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按长护险办法及有关规定协助市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障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通知,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职能将定点医疗机构、长护机构配合开展长护险服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六、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在院评估享受长护险待遇的条件.doc

      2.评估意见书.doc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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