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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解读

  • 2018-03-0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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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2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为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57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10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我市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做出应急处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原《规定》有效期5年,现已失效。

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对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2015年6月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施行《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使我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更加规范、高效。2015年12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5〕610号),落实国家规定,全面提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及时调整试行规定中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一些规定,落实国家、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气象局组织各区和相关单位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二、更名原因

在修订的过程中将原《规定》更名为《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原《规定》所称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但目前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已按其他相关规定发布,新修的规定重点放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上,因此更名。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体例结构。将原《规定》共14条的不分章节的结构调整为总则(5条)、发布流程(5条)、职责分工(6条)、保障措施(4条)和附则(2条)五个章节共22条的结构。

(二)删除突发事件信息的定义,同时把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相关规定删除。原《规定》所称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已按其他相关规定发布,新修的规定重点放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上。

(三)根据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将涉及“区(县级市)”的条款统一修改为“区”。

(四)明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定义。原《规定》未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作出明确定义,现参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定义写入《规定》第三条。

(五)新增预警信息依申请发布和统一发布相结合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实行依申请发布和统一发布相结合的制度,同时明确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公众发布,市内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六)理顺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原《规定》未对预警信息发布的流程进行规定,《规定》通过规范发布申请、发布审批、发布管理的责任单位及要求,理顺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七)增加职责分工的内容,细化了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通过规定我市各级政府管理及传播渠道建设职责、政府宣传教育职责、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基层村(居)及网格管理员职责,媒体职责和社会公众主动获取信息的职责,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八)组建基层信息员队伍,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应当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管理员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九)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原《规定》只规定了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需追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玩忽职守、违法传播突发事件信息、媒体不配合发布信息、编造虚假预警信息等情形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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