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政策解读

《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 2019-12-11
  • 来源: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分享到
  • -

一、《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属于什么类型的文件?

答: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起草,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请政府审议后公布实施,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办法》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实施,广东省、广州市亦已出台配套的办法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本《办法》的制定提供了支撑和基础。而近年来,国务院、国家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鼓励和规范化文物合理利用的方向、目标和要求。

广州市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丰富,活化利用潜力巨大、空间广阔,且在实际探索中,已积累了一定活化利用经验;但同时,我市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上,也遇到了不少障碍和困难,在一些案例上得到了宝贵的教训。在此背景之下,社会上迫切地呼吁出台专门的活化利用办法,以进一步盘活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动活化利用积极性、规范利用行为、指引实际操作、明确责任义务等等。为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充分的研究和调研论证的前提下,起草本《办法》。

三、《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同时借鉴了港台地区及浙江省有关文物保护利用的立法经验,结合广州本地实际情况和特色而制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十二条。第一至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使用范围、术语解释,并提出了文物活化利用的基本原则,即“文物活化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彰显文物价值,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适度的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文物活化利用的相关主体以及相应责任。第六、第七条为活化利用的具体要求,依次包括:阐明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明确在活化利用中确保文物安全的内容和要求、从正反两个方面将合理利用原则具体化、指明在社会效益优先的前提下活化利用的重点领域、路径以及要求。第八至十一在尊重现有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和流程的前提下,依照文物活化利用的基本原则,规划和设计文物活化利用的管理与服务机制。第十二条为本《办法》的立法期限。

此外,为了满足对活化利用实际工作具体可操作的目标和要求,本《办法》的附件1和附件2分别以技术利用措施指引和分类指引的方式,列出对活化利用更为具体和详细的说明、规定以及指引。

五、《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条,针对本市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制定试行办法,是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并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本《办法》是对《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落实,制定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文物活化利用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机制,发布文物活化利用技术措施指引,规范文物活化利用行为,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文物活化利用的积极性,打开广州文物活化利用工作新局面,使广州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地利用文物资源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办法》有哪些创新点?

答:本《办法》有以下创新点:首先,本《办法》明确了确市、区人民政府参与、促进和管理文物活化利用的方法,是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效补充;明确了社会利用参与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的途径,提出利用多种举措和创新手段推进文物活化利用工作;强调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职责的同时,引入认养的概念,对不同这责任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区分;提出文物活化管理的方式和程序,对《广州文物保护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针对广州特色总结出活化利用的重点领域,以及根据本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特点总结和归纳出技术措施指引和分类利用功能指引。

七、《办法》如何划定活化利用主体责任?

答:首先,在主管部门方面,本办法第四条作出以下规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对全市文物活化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活化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对于活化利用的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本办法第五条亦有明确规定。首先,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利用文物,承担文物活化利用管理责任。第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可以通过直接指定或公开征集认养人、委托他人、出租不可移动文物给承租人的方式实施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出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出让人应当将文物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告知受让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身份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并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明确。第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可以开展文物活化利用或通过出租不可移动文物给承租人的方式实施文物活化利用。

八、《办法》如何鼓励文物活化利用?

答:首先,本《办法》第八条明确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可通过六项具体措施支持和鼓励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合理利用,包括拓展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的有效途径,创新文物合理利用模式;同时,本办法第六、第七条列出了重点鼓励和探索的几个领域和方向。第二,本《办法》提出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第三,本《办法》提出,通过鼓励文物开放以及促进文物信息开放,提高社会利用参与文物活化利用的积极性。

九、《办法》如何突出广州特色?

答:经过通过调查和分析,认为广州既是中国近现代革命的策源地,近代化进程启动早,革命文物多;又是中国南大门,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还是岭南文化中心。为此,本办法采取以下对策:将革命文物、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史迹、体现广州城市特色的文物史迹列为活化利用的重点领域,以体现广州特色。此外,附件1依照价值保护的原则,将深具地方特色的广州文物建筑中最具价值的特色构件如砖雕、木雕、灰塑、彩绘、壁画、贴塑等一一指明,附件2针对广州文物特色进行分类,不仅是文物活化利用广州特色的体现,也是本办法的亮点,而且对今后文物保护与利用立法也具有探索和借鉴意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