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年02月15日

广州扫黑除恶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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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扫黑除恶治乱“以案说法”系列宣传(1、2期)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1-03-23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将扫黑除恶治乱作为统揽市场监管职责发挥、提升综合治理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性工作,扎实推进“行业清源”专项行动,全面整顿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乱象,三年来,组织查处相关经济违法案件2.6万多宗,罚没近6亿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3亿元。为震慑不法分子,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向社会大众普及法律意识,形成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合力,现曝光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

  第一期 消费欺诈、强迫交易类案例

  1.打击手机店“套路”销售——广州市增城X谐通讯器材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3月开始,以“免费领手机”的噱头诱骗消费者参与所谓的手机“以旧换新”活动,迫使消费者签订伪造的“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以及“合约惠机使用声明”等陷阱合约,捏造在合约期内出现机卡分离、断网、停机、欠费等情况将影响征信的虚假的商品服务信息。待消费者后悔签订合约,要求退款时,当事人便以违约金相要挟,强迫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裸机或办理高价格档位的购机套餐。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长、行为恶劣,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以案说法】当事人通过捏造虚假的商品服务信息提高店内的手机销量和高档位购机套餐的办理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根据《消保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打击美容店“恐吓”营销——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聚X美容美发店涉嫌从事诈骗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营业期间,纵容店员以工作之便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用消费者对自身健康的担忧,编制各种专家信息,谎称消费者身体可能有重大疾病,对消费者心理造成巨大压力,进而胁迫消费者购买“天价”保健产品和服务,存在单个消费者被骗金额达380万元的恶劣情况。当受骗消费者尝试依托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当事人多次聚众上门以不法手段阻挠、恐吓消费者的代理律师,迫使其解除法律委托关系,行为十分恶劣。

  【以案说法】当事人无科学依据谎称消费者身体存在重大疾病隐患进而胁迫购买天价保健品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初步核明当事人涉嫌犯罪事实后,依法将其作为涉黑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5名。

  维权提示

  商家套路顾客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还涉嫌消费欺诈。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果遭遇消费欺诈、强迫交易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向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拨打12345、12315等热线投诉;也可以商家欺诈的名义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如遇到暴力恐吓、胁迫,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保障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期 网络传销类案例

  1.打击“团队计酬”传销——广州X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传销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2018年7月1日正式运营上线“XX粮票平台”app,导流该app注册会员至多个网购平台购物,获得网购平台提供的交易推广佣金,并通过该app系统设定相关规则,计算和给付成功购物的注册会员及其上级一定比例的奖励金。在实际运营中,当事人以“平台返利”为噱头招纳会员,以认购指定产品形式变相收取“入门费”(399元/套),以“推广收益”诱使老会员发展新下线,搭建起传销金字塔,从事无限层级团队计酬式的传网络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以案说法】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入门费类型传销和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团队计酬类型传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传销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打击“拉人头”传销——广州市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网络传销犯罪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依托某网络商城采用CSC合作销售模式从事经营活动,打着“足不出户、日进斗金”旗号,“拉人头”快速裂变,以认购寄售指定商品变相设置“入门费”2200元,收取代收代付商品交易服务费100元/件。参与者通过缴纳2200元入门费取得加入及发展其他人员资格,形成三级传销模式。经统计,当事人发展下线超过10万人,收取资金总额约13.5亿元,存在巨大的资金兑付缺口,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拉人头类型传销和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拉人头类型传销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关于“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当事人传销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且比对《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当事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涉传犯罪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并移送公安机关侦破,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5名。

  特别警示:

  传销害人害己,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策划传销活动,介绍、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本人参加传销活动,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轻信他人诱导,更不要眼红高额回报,摆正心态,远离传销陷阱,避免财产损失。

  (1)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广大人民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2)警惕传销组织谎称“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地里支持”的骗局,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到西部地区从事传销活动

  (3)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4)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如果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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