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年02月15日

广州扫黑除恶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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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扫黑除恶治乱“以案说法”系列宣传(3.4期)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1-03-23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黑除恶治乱,广州市场监管部门与您同行!本期我们遴选曝光近段时间查处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并“以案说法”。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此为鉴,合法诚信经营,共同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期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打击诋毁污名行为——广州市X测众享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推销藻油商品期间,在其注册持有的微信公众号“小X花测评”、今日头条的头条号“小X花测评”栏目以及搜狐网的搜狐号“小X花测评”栏目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宣传不客观、不全面、对竞争对手XX尔公司不利的检测结果,并将比较内容分别以题为“孕妇藻油DHA评测:这款藻油产品里的第一成分竟然不是藻油!”等进行宣传,贬损XX尔公司的商品。在上述过程中,当事人取得了其评测排名第一推荐藻油商品的代理资格,并在其微商店铺“小X花集市”上销售。

  【以案说法】当事人发布不客观、不真实、误导性的比较信息,丑化了竞争对手商品形象,降低了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所指的“商业诋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内容,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严查山寨名牌行为——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登记注册的字号名称为“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并从事为服装经营企业或个人提供“抖音短视频”app软件账号的注册、认证、培训、视频制作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装潢及宣传海报上突出使用“抖音电商”及“抖音图形”的商标标识字样、在其宣传单上标注“官方申请商业版账号,由北京抖音总部1-2工作日内发放”字样等,作引人误认为其与“抖音短视频”app软件权利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宣传,从而提升业绩,促成更多交易以获取利益。具体经营中,当事人与19名客户签订了《抖音电商服务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其中10名客户均称在业务往来中,因当事人的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的宣传用语、符号标识图案、当事人员工的宣传等,导致其误认为当事人系“抖音短视频”app软件的官方运营公司及“抖音短视频”app软件开发者的特定联系企业,对其业务合作有帮助优势,并因此与当事人签订了业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5.94万元(剔除已退款项)。

  【以案说法】当事人企业名称的字号包含“抖音”注册商标及其擅自使用“抖音”、“抖音图形”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所列情形,构成了混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混淆的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32万元。

  3.规制网络刷单行为——广州X人电子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简要案情】经查,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其商品,在天猫、京东平台销售液晶显示屏时存在付款请人假扮顾客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俗称“刷单”。当事人还制作了《费用报销审批单》,在“摘要及费用明细”一栏写明“刷单”。经统计,当事人共付款“刷单”421笔,涉及刷单货值达25.8万元。

  【以案说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特别警示:

  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虚假宣传、商业混淆、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如发现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线索,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举报查处。

  第四期 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1.坚决制止“发疫情财”——陈某某涉嫌哄抬熔喷布价格、商业贿赂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好处费”1万元,买通熔喷布生产企业内部人员,以“广州市荔湾区X轩商行”名义,购得近1吨熔喷布,后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大幅度提高价格,倒卖熔喷布,导致进货价格为每吨49.9万元的熔喷布在短短数日内销售价格上涨至每吨76万元,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众多下游买家损失巨大。当事人翻新违法手段,躲避调查,谎称借款还款,多层转账,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存在主观恶意,性质十分恶劣。

  【以案说法】当事人采用现金贿赂,谋取熔喷布的交易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关于“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在防疫物资紧缺的情况下,高价转卖熔喷布,牟取暴利,推动熔喷布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利于疫情防控,不利于防控用品生产需要,影响疫情防控大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指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根据市检察院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指的非法经营犯罪,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7月14日,当事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提醒告诫:

  广大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依法明码标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中间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实施信用惩戒,生产经营者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打通政策红利落地堵点——广州X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价格违法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月与广州市X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广州市白云区某处物业,随后对外转租经营,并统一收取承租用户的水电费,以及用水损耗的分摊、分担和用电损耗的分摊、分担。其中,水费按5.83元/吨收取,高于4.86元/吨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政府定价(含污水费);电费在2018年12月1日以前按1.6元/度收取,2018年12月1日以后按1.37元/度收取,均大幅高出对应时期政府对一般工商业用电定价,截留了国家降费政策红利。当事人涉嫌其他违法犯罪,所有账目被公安机关扣押。

  【以案说法】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60万元。

  提醒告诫:

  转供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水、电政府定价,按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价格目录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水、电费,并做好收费价格公示工作;不得通过转供水、电赢利;不得对同一总表内的公用水电及损耗,加大、加倍收取分担、分摊费用。

  对不执行国家水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水电赢利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查处;对未落实水电费收费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失信行为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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