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年02月15日

广州扫黑除恶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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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扫黑除恶治乱“以案说法”系列宣传(5、6期)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21-03-23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黑除恶治乱,广州市场监管部门与您同行!本期,我们遴选曝光近段时间查处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希望广大经营者以之为鉴,合法诚信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第五期 计量认证领域典型案例

  1.打击虚假认证,维护国家形象——广州市X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从事认证活动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主要业务为出口国外电子电器类产品检测和认证的业务代理和咨询服务,未取得认证机构相关资质,却通过中间人刘某介绍,于2020年3月先后收到X盾公司、X动力公司关于防护口罩产品的CE认证、委托检测申请,分别出具了证明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注册的自制FDA注册证书(随附检测报告)和证明符合欧盟相关技术规范标准(EN149:2001+A1:2009)要求的自制CE符合性证书(随附检测报告),并通过刘某收取两次认证费用共计5000元。期间,刘某向X盾公司、X动力公司各收取了23000元认证服务费,向当事人转付5000元。

  【以案说法】当事人未取得认证机构相关资质,且未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管部门批准,接受X盾公司和X动力公司的产品认证服务申请,收取认证服务费用,并以当事人名义向上述两家公司出具虚假CE符合性证书和相应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并非主要从事未经批准的认证活动,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另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刘某改正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2.整治“短秤缺量”,保障民生民利——广州市荔湾区蔡某某水产品店使用改变功能的电子秤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在市场档口销售虾、蟹等水产品,从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4日在贸易计算中使用2台不合格电子秤进行贸易结算,缺斤短两,损耗消费者合法权益。后经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当事人使用的2台电子秤秤体无铅封;主控芯片与中兴电子衡器厂声明型评报告主控芯片不一致;样品电路板比中兴电子衡器厂声明型评报告电路板多出带有天线电路模板,直接连主控芯片,存在人为操纵称重的“后门”。

  【以案说法】当事人在贸易结算中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计算机软件的电子秤的行为,属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电子秤,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没收作案电子秤2台,罚款人民币2.8万元。

  防骗知识:

  (1)电子秤缺斤短两揭秘

  称不复位——称完商品不恢复到零位,而是继续按累计钮去称下一份商品,这样第二次称量显示的便是与前一次重量的总和;

  带盘出售——电子秤空称数显示确实是零,但是把盘子和商品一起放在电子秤上计量时,盘子重量已变为商品的重量了;

  偷梁换柱——先将一重量轻的秤盘放上,待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商家却将另一个重量重的秤盘连同商品一起放到称上,秤盘的重量差就这样换算成了商品的金额加到消费者的账上;

  储定底数——电子秤空称数显屏应该是零数,但经营者称重前却在显示重量的数字中事先存储一定数目的底数,这些底数便同所购商品一起计价,粗心的消费者一般不会留意;

  按键加价——在结算时,通过对按键的快速操作,在重量或单价上暗中加上零点几再相乘,使最后结算出来的总金额增加;

  垫高称身——用硬物或纸张垫高秤身一角,使称出的分量偏重;

  肆意加重——将包装计算在货值内,如螃蟹连草绳一起称重,把带水的草绳和海鲜一起计价等。

  (2)防电子秤作弊小技巧

  购物前确认称重用的电子秤是不是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会在秤身加贴长方形绿色合格标签,标签上有检定合格有效期,电子秤要在有效期内使用,这样才能保证其计量准确;商品称重前,要确定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为零;购物后及时到“公平秤”处复称,购买活禽、活鱼等商品时,要在屠宰前复称;可将随身携带的手机、钥匙等在市场“公平秤”上称重,商品称重后,可将手机放在电子秤上做比对。

  第六期 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例

  1.莫把凉茶当成“药”——姚某某凉茶店涉嫌在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简要案情】

  经查,当事人在番禺区凉茶铺自行制售凉茶,虽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齐备,但在其制售的“7号肠胃湿热茶”中检出了化学药品成分,涉嫌违法犯罪。广东省生物工程研究所抽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命名为“7号肠胃湿热茶”的“凉茶”含有7.92 mg/kg的对乙酰氨基酚(具有解热镇痛作用;长期服用可能引起肝脏损害,严重者可致昏迷甚至死亡)。当事人对在“凉茶”中添加上述西药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添加药品成分功效好,少数消费者购买、服用前知情,属于“行业默契”。

  【以案说法】当事人在食品凉茶中添加药品“对乙酰氨基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凉茶中添加的“对乙酰氨基酚”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制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省钱省油不能“省”健康——X记火锅店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售食品案

  【简要案情】经查,当事人后厨卫生管理不规范,多名员工无法提供健康证,从2020年4月开始,为节省成本,将客人食用过的旧火锅底食物残渣过滤,回收“老油”,并将“老油”加入熬制火锅汤料红油,再次供给客人涮食。虽然当事人辩称在制作火锅时使用“老油”是重庆火锅传统做法,但将他人食用过的油脂反复使用,既违人情、又反科学,严重违背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不利于疫情防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以案说法】当事人提取回收“老油”作为食品原料制售“火锅”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制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考虑到当事人在全球性公共卫生事件新冠疫情防护期间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从重处罚决定(1.没收牛油2桶,2.没收违法所得3981元,3.处罚款15万元,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做好“行刑衔接”,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饮食消费提醒:

  (1)关注食品安全,警惕非法添加——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有的造成急性中毒事件,有的造成肝、肾功能损害,这一直是食品监管严厉打击的重点。一些网红食品、“凉茶”等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在短时间内可能有明显效果,欺骗性很强,但盲目购买食用的代价是身体严重受损,消费者对此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心存侥幸。

  (2)关注现制现售食品的食用贮藏安全——购买和食用需要注意一定要到正规的、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熟食店或超市、大卖场购买,千万不要到无证摊点购买。购买后应尽快食用,无法即时食用的应放入冰箱冷藏保存,冷藏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前要彻底加热,并确认无变质情况。

  (3)选购冷饮食品,包装食品是首选——多观察,尤其是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包装袋是否出现破损等,需要仔细查看。

  (4)外出就餐应选择安全卫生的餐馆——首先要看餐馆是否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营业证件。尽量少选择在节假日等消费高峰、客流量较平时大量增加的时候就餐,因为突然增加的供应量,可能会导致餐馆加工超负荷,容易引发食品卫生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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