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购物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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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8
  • 来源: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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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业条件

  遵照省市有关疫情期间防控措施,场所负责人按本指引要求综合评估风险后营业。

  二、场所要求

  (一)原则上不使用空调,首选自然通风。有可开窗的场所,外窗保持持续打开状态;或者每天早、中、晚至少开窗通风三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同时保持排气扇运转正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二)如需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空调为全空气系统时,应关闭回风阀、全新风运行。

  2.空调通风系统为风机盘管和新风系统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保证排气系统正常运行。

  (2)对于大进深房间,应当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保证内部区域的通风换气。

  3.禁止新风从机房、楼道和天棚吊顶取风,保证吸入的新风是室外的新鲜空气。确保空调机房内和空调新风口周围环境的清洁、无污染、无杂物。

  4.有外窗的房间,使用空调时可使外窗打开一定的角度。

  5.定期对运行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6.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冷凝水盘和冷却水的清洁消毒。

  7.每周一次对场所空调送风和回风滤网清洗消毒,必要时,可用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空调器。

  8.各场所每天上班(运营)前后1小时,新风和排风系统保持运转。

  9.所有排风都要直接排到室外。

  10.对于空调通风系统通风类型、通风状况不清楚时禁止使用空调通风系统。

  11.停用一段时间后重新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需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三、空气消毒

  (一)在风机房、新风管和回风滤网处可采取物理方法对空气消毒,安装高强度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

  (二)室内空气

  每天定时用含0.5%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或500mg/L二氧化氯,按20 mL/m3的量对各类场所(包括电梯)进行空气喷雾消毒。

  四、环境卫生

  (一)限制人流量。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减少灰尘飞扬。

  (三)每天3次对高频接触物品,如门把手、楼梯扶手、电梯按钮等进行消毒,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mg/L~500mg/L消毒液(然后用清水擦洗干净)或者75%的酒精;每天1次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消毒液拖地。

  (四)有条件的场所增设洗手设施或免洗洗手液供入店人员使用。

  (五)不饲养禽畜。

  (六)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在出入口、垃圾收集点设置指定回收桶回收上班人员日常出行的口罩,收集的口罩可放入“其他垃圾”桶。垃圾桶加盖,日产日清,清运前可用含氯消毒剂(500mg/L~1000mg/L浓度)喷洒消毒。

  五、从业人员卫生

  (一)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员工应密切关注并主动申报自身、共同生活者健康情况。如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佩戴口罩,及时离岗到正规医院发热门诊就医。

  (二)凡14天内有到过疫情高发地区或接触过上述地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和所在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按卫生部门指示为期14天居家隔离健康管理或集中健康管理,期间有发热情况立即佩戴口罩送到正规医院就诊。

  (三)加强员工疾病预防的相关知识培训。

  (四)从业人员勤洗手,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

  (五)凡经医院诊断为疑似、确诊的新冠肺炎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暂停上班,并接受隔离治疗观察,经过采样检测排查并取得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方允许上岗,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密切接触者的排查,实施隔离措施。

  (六)新冠肺炎病人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按卫生部门要求隔离观察14天,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方可恢复上班。

  (七)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公共场所,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等工作,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根据要求实施关闭场所营业等防疫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如空调通风状况,实施其他隔离、空调通风系统消毒等防疫措施。

  六、疫情防控

  (一)购物场所应提高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认识,配合政府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加强对店内疫情防控的宣传工作,如张贴禁止多人聚集活动的指示牌等,控制客流量。同时在显著位置张贴暂停对发热和14天内有疫情高发地区旅行史人员提供服务的告示。

  (二)进入场所顾客需佩戴口罩。

  (三)应配备体温探测仪,对入店人员进行发热探查。如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综合症状的客人,立即停止服务,引导发病顾客立即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发现14天内等疫情高发地区旅行使者,向所在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按居委会要求处置。

  (四)自查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五)严格落实卫生责任,设立专人负责本次疫情期间的信息汇总、报告、处置等工作。

  (六)购物场所配备洗手设施,并提供洗手液、擦手纸或烘干机;无条件的应在显著位置放置免洗的手消毒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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