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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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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30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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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六区及白云机场周边全面禁燃

  尊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民风俗习惯,除中心六区全面禁燃外,其余各区自行确定禁燃区域。7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根据程序,《规定》需经省人大批准后施行。

  与征求意见时的草案稿不同,《规定》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了调整。除中心六区和白云机场周边区域禁止燃放外,“其他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其中,白云机场禁止燃放的周边村(社区)为:新雅街广塘村、团结村,花山镇东湖村、小布村、平东村、平山圩、洛场村,花东镇天和村、九湖村、凤冈村、三凤村、九一村、推广社区、象山村、南溪村、山下村、永光村、大塘村、七庄村、石角村、李溪村等。

  据了解,草案稿将禁放范围扩大到黄埔区全区,南沙、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区所有行政街辖区范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一审审议报告中提出,虽然许多镇改为街道,但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民风俗习惯与各镇下辖的农村并无本质区别,且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直接按行政街辖区大面积禁放烟花爆竹可能带来执法难的问题。

  经再次征求有关区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综合考虑人口、建筑密度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民风俗习惯等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规定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中心六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南沙、番禺、花都、从化和增城区内的禁放范围由区政府具体确定。

  草案征求意见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不仅要对禁止燃放区域进行规定,对特殊地点,即使在非禁止燃放区域内,也不能燃放烟花爆竹,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规定。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并在表决稿中得以体现。

  因此,《规定》单列了八类禁止燃放的特殊地点,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十四周岁以下燃放烟花由监护人陪同

  据《规定》,因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临时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发出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林地、公共绿地、地下管网、重要设施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零售经营者违法储存烟花最高罚三万元

  《规定》要求,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储存烟花爆竹,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储存烟花爆竹,或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重量超过三十千克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也可向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属实后,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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