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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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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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函〔2019〕5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

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广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系统近期重点落实的医改任务的通知》(国卫办体改函〔2018〕9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8〕4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以及2019年全国、全省、全市卫生健康大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规范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落实国家、省医联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要求以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各区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要求,建立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统筹做好辖区网格化医联体规划建设工作。鼓励中医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联体建设。依托市内大医院的优势专科,以专科协作为纽带,组建若干特色专科联盟。(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负责,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加快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总结梳理花都区、从化区试点经验,围绕“强基层、促健康”的医联体运营核心目标,建立完善以医保基金总额预付为主的利益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家庭医生作为居民健康“守门人”的作用。各区至少选择一个网格化医联体,建立责任共同、利益共同、管理共同、服务共同的紧密型医联体,并取得成效。2019年6月底前,各医疗集团和医疗共同体要制订内部的人财物管理办法。(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

(二)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稳定签约数量、巩固覆盖面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向提质增效转变,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提高签约服务质量。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费用结算,签约服务费可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区,优化服务流程,慢性病患者可以由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加强签约服务的考核与评价。(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民政局、残联负责)

(三)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治机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2019年6月底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医二类事业单位管理,切实落实好政府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的保障责任,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四)完善医疗卫生镇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区域综合改革。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区招区管镇用”。(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五)督促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和床位数。(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市卫生健康委、国资委负责)

(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019年至少调整一次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中医服务项目价格不受调价总量限制。2019年8月底前,对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的价格补偿情况进行评估。(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研究制定公立医院财政投入保障办法,科学界定政府投入责任。(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落实“两个允许”。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负责)

(九)积极推动公立医院实行全员聘用。新设的公立医院可探索实行员额制管理。(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提高医院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培育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示范医院。2019年6月底前,在不少于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不少于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订章程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局,市委编办负责)

(十一)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制定出台我市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负责)

三、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十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达到60%,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市医保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三)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全面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的结算办法,合理制定创新技术的病种分值标准,将日间手术和符合条件的术前检查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范围,对同病同效的中医治疗病例给予相同支付标准。(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四)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五)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为主要检查对象,以住院和门诊服务、药店购药服务为主要检查内容,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市医保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六)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全面推进长期护理险,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优化职工个人账户功能,支持职工医保参保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市医保局负责)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市总工会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十七)全面推行药品集团采购。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药品集团采购,在确保质量安全和保障供应前提下,进一步降低药价,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腾出空间。(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八)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持续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九)配合抗癌药降税政策,开展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落实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政策。(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建立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一)落实国家、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的改革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执行国家医疗器械编码规则,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将新药研发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积极组织推荐市内有关单位申报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以及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市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三)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商务局负责)

(二十四)规范药品使用行为。完善和坚持处方点评等制度,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重要内容,将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对辅助性用药实施重点监控。探索建立医院药师管理制度,完善药师管理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

五、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二十五)制定实施我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和督察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全市医院和医师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执业医师实行代码唯一制,执业监管记录纳入对医师的诚信评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七)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保局等单位负责)

(二十八)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对全市卫生健康领域被监督单位开展监督抽查,做到全过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产品使用全流程监管,开展消毒产品违法违规宣传专项整治。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十九)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6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负责)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指导性文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落实国家、省对从事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三十)出台广州市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规划实施方案,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中医药服务,强化中医药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开展广州市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加强中医药诊疗技术重点攻关和成果转化,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作用,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一)持续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推动部分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科,增加长期护理床位。推动各级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争取所有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设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负责)

(三十二)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大力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个性化提醒、检验检查结果线上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三十三)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制定社会办医机构跨部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积极向省级相关部门争取诊所建设试点。(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十四)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备案制管理。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覆盖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引导和规范护士多点执业、“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

(三十五)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推进我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机构实现诊疗信息共享。推广应用居民电子健康码(卡),2019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医院上线,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广州地区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入工作。推进智慧医院建设,三级公立医院和不少于60%的二级公立医院开展智能预约挂号、导医分诊、检查检验结果查询、取药配送、移动支付等服务。完善健康医疗信息标准,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有序、高效汇聚应用。(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负责)

(三十六)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探索推进我市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有关措施,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为主,转岗培训为补充的全科医生培养工作。加强儿科医生、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岗位轮训机制,组织开展医养结合专业人员规范化培训。实施基层人才专项公开招聘,完善住院(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和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我市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推进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健康合作,借助港澳优质医学教育资源推进我市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专业师资和管理人员培养。(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攻坚克难,务必将各项工作有效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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