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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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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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8〕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明确备案要求并具体实施备案。

二、完善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作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统一发布平台和市、区管理应用系统。全市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部门规范性文件、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均须入库管理。未入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部门规范性文件、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均应实行“规”字编号,市、区政府规范性文号为:“××规〔年度〕×号”,其他规范性文件文号为:“××规字〔年度〕×号”。

四、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及意见反馈、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政策解读等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范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数据,按季度向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区政府法制机构印发即将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修订的督促提醒。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启动评估修订,较为重大疑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已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修订部门应当对评估修订复杂疑难程度、所需时长等进行充分预判,将评估修订工作提前1年以上启动。

七、严格控制以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文件的通知》(即“延期实施”)的方式处理即将到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延期实施”。重大疑难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延期实施”:

(一)按期启动评估修订工作,并已形成修改稿、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

(二)确因上位法正在制定或修订,或因文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重大疑难问题需充分论证协调等原因,暂不宜修订或不能按期完成修订,但确有必要继续实施。

(三)请示本级政府,并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者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延期实施。

(四)延期实施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2次。

八、按照国家、省、市部署,做好产权保护、排除限制竞争、审批制度改革、证明事项清理、军民融合发展等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机构改革,重新调整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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