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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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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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函〔2020〕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我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南沙自贸试验区)内,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上述事项中由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实施且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外同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1.细化我市涉企事项清单。在粤府函〔2019〕405号文梳理形成的《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附件1)及《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附件2)的基础上,逐项细化事项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上述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南沙自贸试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宜自贸试验区的目录清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南沙自贸试验区配合)

  2.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各区、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相关事项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其中,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核验的,可结合本地实际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对改革实施中需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由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涉企部门)研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将调整意见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由该局汇总后按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涉企部门配合)

  (二)分类推进审批事项改革。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9〕25号文要求和《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规定,分类推进审批事项改革。

  1.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各有关涉企部门,各有关涉企部门及时获取信息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不批不管”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涉企部门按职责负责)

  2.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各有关涉企部门要公开清晰的备案办理材料、程序、时限;原则上要实现当场办结,不得将实地勘查、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企业备案后,各有关涉企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各有关涉企部门。确需到各有关涉企部门办理备案的,原则上要纳入“广东省‘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申报系统”,并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涉企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各涉企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要将企业承诺内容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三平台)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各有关涉企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给予差别性待遇,包括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或频次、实行差异化的信用监管等;对此类企业的监管标准和规则必须与其办证时的告知内容保持一致,因不一致造成的损失由各有关涉企部门承担。(各涉企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4.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各有关涉企部门要通过下放审批权限、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延长或取消许可证件有效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等举措,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同时,各区、各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各涉企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1.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与经营许可有效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建立涉企经营许可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各涉企部门。各涉企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其中,南沙自贸试验区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梳理适合自贸区政策的经营范围及对应关系,报市市场监管局统筹配置。(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涉企部门、南沙自贸试验区按职责负责)

  2.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区、各涉企部门要按照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要求,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加强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三平台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各涉企部门按职责负责)

  3.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应用电子证照和共享数据,加大电子证照签发力度,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升涉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能力,切实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梳理涉企经营许可关联关系,完善行业准入审批“全景图”并向社会公布,推行“一件事一次办”主题式服务,对“一件事”涉及的全部经营许可事项,逐步实现只填一张表格、提交一套材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联审联办、同步发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涉企部门按职责负责)

  4.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各涉企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改革试点信息化保障,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确保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接入。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务院、省级主管部门,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并督促指导服务企业的办事机构修订办事规则、调整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完善服务指南、强化监管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文件解读等相关工作,重点突出试点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区、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狠抓工作落实;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及时收集上报各方意见建议,对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要做好研判,制定应急预案;要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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