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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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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08-26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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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2〕5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我省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1〕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就做好今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今年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是: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役。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役;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接收安置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另行通知。

  二、认真做好接收转运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家途中的接待转运工作。铁路、公路、民航、航运、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接待运送工作,确保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机场、车站、码头要设立退役士兵专门售票窗口,候车(船)室,对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中转换乘要优先,并留出机动车(船、机)票,确保零散退役士兵及时返乡。要教育干部职工和公安民警热情服务,文明执勤,主动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做好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接待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

  退役士兵返乡后,各级政府要热烈欢迎,热情接待,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针对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介绍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情况,宣传在乡退伍军人建功立业的事迹。对他们着重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正确择业观念教育,教育他们保持和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形势,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对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等遇到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确保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近年来国家以及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特别是中央和省属的垂直管理单位,要支持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今冬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继续执行中央、省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社会匀衡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在明年4月底以前统一下达。用人单位要克服困难,按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当地政府下达任务后,安置部门集中移交档案,接收单位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不得向安置部门退档。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军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指标入伍、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和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从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当地政府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转业士官的安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仍实行由省民政厅统一审批集中交接的办法,当地公安、粮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凭当地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介绍信办理户口、粮食、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安置到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单位的,由省安置部门办理审批安置手续,凭省安置部门开具的安置通知和广州市计划委员会核发的《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办理户口、粮食、用工合同和养老保险手续。省直、中央驻穗部队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录用安置退役技术士兵的,按省政府原规定办理。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有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和用工制度改革情况,转变就业观念。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节余部分等办法筹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保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对回原户口所在地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单位及组织就业的,凭当地安置部门的证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省和各地级以上市,要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市、区)作为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各地要把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作为当地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的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自主择业的能力。民政部门要把组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当地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培训费用应给予适当减免。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中介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各地财政部门按安置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培训计划和实际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资金借贷、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培养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主动协调监察、劳动社保、人事、公安、民政等部门,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把退役士兵的安置纳入当地“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当好政府参谋,确保2001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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