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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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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21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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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

穗府规〔2017〕12号

 

为进一步改善重点河涌流域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河涌流域、流溪河流域,以及东江北干流和珠江广州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开展“散乱污”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上述范围由市和各有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职责以地图或文字说明形式公布。

二、本通告所称的“散乱污”场所,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以及环保、国土规划、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消防等手续不全,污染环境的企业、工场作坊等生产经营场所。

上述场所涉及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制革、印染、洗水、五金、冶炼、电镀、酿造、水泥、汽修、餐饮、畜禽养殖、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家具制造、仓储、废旧资源回收加工等。

三、属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散乱污”场所,依法应予关停取缔的,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

四、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5条黑臭河涌流域和流溪河干流的“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187条重点河涌流域、流溪河流域、东江北干流及珠江广州河段河道管理范围“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排查辖区内的“散乱污”场所情况,建立清单,在政府网站和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社积极配合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六、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供水、供电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采取严厉措施,对逾期不自行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或虽已自行停产停业但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的“散乱污”场所予以清理整顿,实现“清污染、清设备、清违建”。

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等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属违法用水用电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供电、供水单位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用水。

属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属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属不符合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消防、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七、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安排,并组织抽查。抽查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八、市环境保护、水务、工商、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指导、督促各区依法有序开展“散乱污”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九、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散乱污”场所;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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