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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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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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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9〕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监管体系;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建立适应城乡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化解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障碍,激发集体经济活力。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辖内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9号)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意见。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选举、改制、终止等事项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

(二)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优化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服务和监管平台,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交易、“三资”监管、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访,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区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民主决策和公开公示、换届选举、组织架构和职责、股权管理、股权流转、管理人员考核和报酬、重大事项审查存档、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投资责任、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资产占用责任、资产收益管理及考核、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资产报告等资产管理制度。

四、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一)规范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依规完善组织章程,体现坚持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地位。组织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反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组织章程制定或修改,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初审后,方可提交成员大会表决,并在表决通过后10日内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二)规范组织架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包括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机构(社委会、理事会)、监事机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机构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如有违反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1.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由理事机构召集。

成员大会须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或者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特殊情况无法集中表决的,可以分组表决。

2.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和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会议中成员代表应当占成员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机构召集。成员代表会议须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做决定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对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提出异议的,应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1/5以上成员代表提议、监事机构提议的,理事机构应在收到提议3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理事机构逾期不召集临时成员代表会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帮助监事机构召集。

3.理事机构。理事机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和管理机构。理事机构由3至7人组成,组成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良好的政治素质及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地方党委政府规定的候选条件。社长(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机构表决时须有4/5以上的理事机构成员参加,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做决定须经理事机构全体成员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理事机构的会议记录须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4.监事机构。监事机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原则上由3至5人组成,设监事长(主任)1名。监事长(主任)主持监事机构工作。

监事机构按组织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理事机构成员和部分成员代表参加。监事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机构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须经监事机构全体成员2/3以上的赞成票通过。监事机构会议记录须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5.关联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关联经济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公司和分公司,或者实际控制(包含且不限于控股等形式)的经营主体。关联经济组织的公司章程须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对接,其管理办法由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接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防止关联经济组织弱化集体资产属性,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三)明确组织任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四)严格任职条件。各区、镇街应加强对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人选的资格条件审查。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成员与监事机构成员、财务人员之间不得交叉任职,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经济社社长不得担任经济联合社监事机构成员。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言论,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2)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相关规定受处分期间的;(3)受到刑事处罚的;(4)受治安拘留处罚期间或治安拘留处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5)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6)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

2.下列人员不得参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2)正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第1点规定不得任职的各类人员。

3.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暂停其职务:(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2)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成员与成员代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丧失本组织成员资格的;(2)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4)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同意的;(5)其他因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组织章程规定而应当停职的。

(五)规范换届选举。各区负责农业农村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和成员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和成员代表。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

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因辞职、罢免等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由理事机构公告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成员任期内缺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补选。

(六)规范证照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信用代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各区负责农业农村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管理,确保登记证的规范使用。加强对登记证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伪造、变造登记证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登记证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启用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继续有效。

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

(一)明确界定成员。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出台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成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并经公示15日后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不成立的,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备案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据本组织章程确认的成员发放成员资格证书,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发放股权证,作为成员的身份或股权证明。

(三)建立公示制度。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告5个工作日,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示5个工作日,并形成书面记录妥善存档;重大事项或主要经营活动的合同,应在未正式决定、签订之前将主要事项公示5个工作日。

(四)严格责任追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授权,做出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责。

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一)加强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代表全体成员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对外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更多的财产交易方式选择,优化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规定公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投资、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情况,接受监事机构和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

(二)规范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流程。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盖章),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签名或盖章),交监事机构集体审核同意(签名),由财务人员审核记账。监事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审核的,视为经审核同意。经审核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等进行审计。完善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农村财务监管水平。

(三)加强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出租、发包、投资、转让、建设等经营活动的,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须依法、规范、有效。重大经营合同事项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和公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签订后的合同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四)加强印章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印章,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存档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社长(法人代表)不得保管本组织印章。

(五)健全“三资”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和审核存档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定期盘点,及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清产核资,重点解决资产资源权属争议、债权债务纠纷、呆账坏账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等。清产核资的结果须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六)严格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的,按原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将集体资产转入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平调、私分或非法改变其集体资产权属性质。资产处置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34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9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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