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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17839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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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27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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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规〔202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共同参与打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全面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本通告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社区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职责,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全面落实。

  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工作。

  三、责任区范围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具体划分方式如下: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墙基至最近城市道路设施。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邻责任人协商确定。

  四、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所有责任人均应与镇(街)签订《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并认真履行其责任区范围内的各项责任义务(通称“三包”责任),主要包括:

  (一)保持环境干净。

  地面干净:无污物、油渍、废弃物、积水和蚊蝇孳生地,无乱泼、乱倒、乱排污水,无垃圾落地、扫出门外或倒入道路、排水井、绿化带等行为;

  立面干净:建(构)筑物(含临街墙面、窗檐、阳台、玻璃橱窗等)外立面无明显污迹、灰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天面干净:建(构)筑物屋檐、顶棚、遮阳篷无污垢和积存杂物。

  (二)保持容貌整洁。

  招牌完好:定期清洁维护自设的户外招牌,无破损、脏污、漏字或灯光显示不全,光源亮度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市交通;

  物品摆好:自设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并分类投放,有序规范停放非机动车,不把垃圾桶、扫把、拖把等杂物摆出门外,不擅自设置灯箱、广告、指示牌;

  设施护好:不损坏、占用或移动市政公共设施,不损坏绿化树木。

  (三)保持秩序良好。

  不乱搭建:不擅自搭建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建(构)筑物或者封闭天台、露台、阳台等,沿街建筑无违规破坏外墙,不侵占公共用地搭设晾衣架、置物架等建(构)筑物,不违规设置空调外机和机架、防盗网(窗)、遮阳篷等设施;

  不乱摆卖:不擅自占用道路或公共区域摆摊设点、促销宣传、饲养家禽;

  不乱拉挂:不乱拉挂条幅、灯饰、电线等,不乱晾晒生产生活用品及物资。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发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的,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街)投诉举报,并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和执法工作。

  五、各责任人要增强“环境卫生、人人有责”意识,积极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自觉接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镇(街)的监督检查。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六、宣传、教育、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刊播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鼓励媒体和市民对不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和投诉举报(投诉方式: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

  八、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落实不到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采取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依法进行查处。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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