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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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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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政策的基本情况

  2015年实施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通知实施以来,减轻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为保障进行普通门诊治疗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通知的有效期届满,为延续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对《通知》进行修订。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异地就医人员普通门诊统筹金每人每月包干金额与本市就医参保人的就医标准保持一致。

  我市普通门诊政策规定在本市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月300元,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基数,其中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及本通知第二条(二)款原有本市就医标准,由统筹基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使本市就医与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待遇一致,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二)将“保险年度”修改为“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原《通知》中规定,“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及其他选定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实际操作中,“保险年度”是按“自然年度”来计算的,此次修订,对“保险年度”予以明确,即修改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三)将“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修改为“门诊特定病种”。

  我市将原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政策进行整合,印发了《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将“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表述修改为“门诊特定病种”。

  三、政策实施后,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此次修订政策,仅增加了异地就医人员普通门诊统筹金包干限额的内容,其余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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