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广州市市区在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转让与变更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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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5
  •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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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7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28条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市区在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转让与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国家层面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2019年11月1日,《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转让条件的可以转让至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为确保《条例》颁布实施后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并顺利落实执行,起草形成了《办法》,进一步明确在用经营权和运力指标办理变更、转让的具体条件和流程,促进广州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制定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二)《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1日实施)。

  (三)《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5号)。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20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拟写了《办法》,分别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等部门意见,2020年4月8日至4月17日(共10日)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4月27日组织广州市出租汽车协会及部分巡游出租车企业、经营权持有人代表召开了座谈会,进一步听取行业意见,并现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目前《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局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和市交通运输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2020年6月及8月两次报市司法局审查,并按照《广州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9月报市政府审定同意。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根据《条例》的授权,明确办理经营权转让、变更、抵押登记的具体条件、申办材料、流程并制订相应条款。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一)解读途径:一是通过市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政策解读栏目;二是召开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宣贯会议。

  (二)解读时间: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此政策文件后即开展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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